[拼音]:jiandu dang'an
[外文]:bamboo and wooden slips archives
我国古代以竹木为载体的公私文书。我国古代纸张出现以前,简牍曾是一种主要的书写材料(见简牍文献)。用于各种文书的简牍的形制稍有不同,如用来书写 颁发的律令所用的简长一般是汉尺三尺,《史记》、《汉书》有"三尺律令"、"三尺法"的记载;再如汉皇帝策封诸侯王的策书"其制长二尺",平常的诏书则长一尺一寸,"尺一之板,谓诏策也";官府的簿册大多长一尺二寸,晋令中就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民间书信则用一尺简,称尺籍短书或尺牍,用做凭证的符信则更短一些。在我国古代很长时期中,大凡皇帝颁发的诏书、律令,官府形成的册籍、名簿、表报,以及民间的契约、书信等都记载于简牍之上,由于简牍质地坚实和无干扰地被埋藏于地下,所以大量简牍档案得以遗留下来。(见彩图)
出土的简牍档案多是我国古代官、私文书的遗存,数量虽多,但零碎散乱,其内容广涉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民情等各方面。如秦代的《语书》(全文14简)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 227)四月初二南郡的郡守腾根据中央法令,针对本地区情况颁发给本郡各县、道,明法申令,告诫吏民遵守法律的文告;《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的规章制度;《封诊式》是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和法律文书的程式;《法律答问》是 官吏对法律的解释。汉代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木牍3方)是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五月,以丞相、御史名义发给有关官署的一道律令,文件的主体部分是丞相御史府发给张掖太守的,附属部分则是张掖太守将文件转发所辖下属官署的,内容是逮捕一名逃亡的人,其性质相当于通缉令;《塞上烽火品约》(木简17支,编为 1册)是居延都尉下属的殄北、甲渠、三十三井 3个塞共同订立的临敌报警、燔举烽火的联防公约;《侯史广德作罪行罚檄》(木牍 1方)是汉宣帝元康初年(约公元前65)处罚侯史张广德的一个通报;《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木简36支,编为 1册) 是关于甲渠侯粟君与客民寇恩的诉讼文书;《永元兵物簿》(木简77支,编为 1册)是东汉和帝永元五年至七年(公元93~95)广地侯官下属的侯长向上级所做的记载兵物的月报表("月言簿")和季报表("四时簿")。此外,成帝永始三年(公元前14)的《诏书册》、成帝时的《诏书辑录》残册、王莽的《诏书辑录》残册、地皇四年(公元23)《使者移诏书录》,以及大量的名籍、簿册等,都是当时官府的重要档案。在出土的简牍档案中,关于民间的买卖、借贷、雇佣等各方面的契约,记载墓主人随葬物品的清单目录(遣策)也不少,还有普通人的来往书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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