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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维新政体书介绍

维新于 1868 年 4 月 21 日至 27 日(庆应王第 4 年)公布。它是由参加过副岛和福冈兄弟会的大臣们起草的,主要参考了《联邦指南》、《西方形势》、《灵仪解释》和美国。 《政体书》一书全文共分“政体书”、“官职”、“官价”三章。
它从“五承诺”开始,然后列出十点政体书的纲领,然后分两部分详细界定官职和职务。该方案表明引入三权分立原则的目的,但实际上并不是三权分立。
此外,它还谈到了公开辩论和公职人员选举。官职设置为官员、行政人员、神父、会计、军官、外国官员和刑事裁判官,地方是一个州和县三级行政系统的制度。公务员从第一到第九薪酬等级分为九个薪酬等级。
1868年5月末,反对幕府的军队占领了江户城;德川幕府的统治机构被彻底摧毁。 7月初,明治在京都出版了《政体书》。 《政体书》由福冈孝之、宗岛植西与木户孝之、大久保敏典、岩仓由纪等人合作编撰。
章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谈判机构、官职分配等方面未来将进行改革,其他规定,如公务员与公务员互选等,尚未真正落实。尽管如此,《政纲》仍然是明治初期的基本规制。直到 1885 年采用内阁制之前,明治的行政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受此法的指导。

1868年4月27日出版的《政体书》明治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按照“五誓”的原则,指的是《灵仪释经》、《西事》(福泽禹治着)等。
为统一法令,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下令“天下权力皆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二途之患”。太正官(对应丞相)下,(立法)、行政、刑法(司法)三官(职权)。
1. 理事会负责立法权,立法机关分为上下理事会;上层委员会由全权代表组成,他们咨询、参与并由各封臣选举产生;荣誉汇编。通过公事会,将各封臣的意见反映到中央。前任的职能是决定政体书,制定法律,决定秘密政务,约束三级以上官员,严格奖惩,制定条约,宣战。下级办公室的作用是听从上级办公室的命令,讨论税收、货币、新联盟、宣战与和谈等重要事务,实际上是上级办公室的咨询机构。
2.管理员负责执行权。行政官员有两个“副皇帝”,由“谈判”任命,控制行政、神到、会计、军事、外交和民政等六位官员(省和知识分子)。
3. 刑官负责、判刑、警务等司法职权,完善了皇帝专政制度。但是,谈判、行政和刑事司法三个机构的负责人不能同时行动。
地方上,在直辖区内设都道府县(京都、代高、江户)或县,每个地区相当于一个县和一个伯爵,称为县三官制。
至此,新一届的全国统一组织开始蓄势待发。虽然这些措施尚未完成,但分权政策在日本难以复制,三级及更高级别的官员只进行一次公开选举。
但总的来说,明治z权取代了幕府和附庸的专制领主的统治,体现了君主官僚国家的中央集权和统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今年(公元1868年),7月17日江户改称东京,9月8日改为元明治,同意统一制,1869年3月定都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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