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全称是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自1922年联邦成立以来,苏联共有三部。即1924年苏维埃、1936年苏维埃(斯大林)和1977年苏维埃。
1924年的突出地反映了从资本到主义的转变。(1936年)集中体现了已建成的社会的特点。
1977年主要体现了发达的社会的特点。这部于1977年10月7日经苏联第九届较高苏维埃第七次特别会议通过。除前言外,共有9个部分174条。其主要特点是:肯定发达社会的基本特征,规定苏联是全义国家;1977年在1988年和1990年经历了多次修改,1991年苏联解体后,苏联不再有效。
1924年
1924年1月31日,为适应苏联的成立,调整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的权限,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联邦》。苏维埃主义共和国(根本法)”。
由两条组成:第一条是苏联成立宣言。它确认了苏维埃各加盟共和国联合为一个统一的联盟国家的事实,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由意志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二部分是苏联建立的盟约,共11章72条。它规定联盟有权管理外交、军事、外贸、铁路和邮电等事务,制定共和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方针,领导财政、营养、监督等工作。和别的。部门,并决定的组织、审判程序和民事事项。刑事和劳动立法原则,废除与苏联相抵触的加盟共和国的各种决定等。它规定加盟共和国是在苏维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
还规定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和权力划分。没有规定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是由各加盟共和国规定的。
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使苏联的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36年12月5日,苏联第八次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共13章146条。
在这次会议上,前苏联领导人I.V.斯大林(1879-1953)宣布苏联建立了主义制度,人对人的剥削现象已经消除。以此为出发点,规定苏联是工农的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工人,由各级工人代表行使;确定主义公有制是苏联的经济基础;它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工作权利。、休息和物质保障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正式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较高权力机构是由联盟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组成的较高苏维埃。它的主任团,主任团不仅是较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也是集体的国家元首.
还规定了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其他内容。之后但同样重要的是,1936年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977年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较高苏维埃第七次特别会议通过了《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
本除序言外,共9部21章174条。它继承了前三部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但也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
1、宣布苏联“是全民的主义国家,代表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工人的意志和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这是苏联的政治基础”,“苏联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主导力量”。
2、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主义所有制,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家推进集体农庄合作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转变。国家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监督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
3、关于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享受住房的权利,有批评和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从事科学写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的权利和自由。
4、苏联的国家结构是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是国家,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但各加盟共和国组建自己军队的权利被取消。
5、苏联国家机关的体制、组织机构和运作原则与1936年基本相同,但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作了一些修改。例如,苏联较高苏维埃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地方苏维埃每届任期由2年改为2年半。
1977年是苏联史上后一部,对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法制建设继续产生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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