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的三种颜色,黑色、红色和金色,长期以来象征着泛德统一、独立和的愿望。其中,黑色代表严肃庄重,红色象征着燃烧的火焰,激发人们对自由的热情,金色象征着真理的光辉,永不被历史的长沙掩埋。
确立历程
德国国旗的黑色、红色和金色于 1818 年首次出现在人们中间,并在争取自由和民族团结的斗争中塑造了舆论。它象征着自由和。
1948年起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界一致同意归还象征自由和统一的黑、红、金三色。 .
1949年5月23日,随着美、英、法统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西德)在被占领的西德领土上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当天,红金三色旗正式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共和国(称为GDR或东德)的国旗。同年10月7日成立,在东德放置黑红金三色旗和东德国徽。
1990年10月3日,东德正式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德统一,黑、红、金三色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旗。
1996年,德国公布了悬挂旗帜的规范。
国旗规格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由三个等宽的水平矩形组成,上黑、中红、下金,高长比为3:5。车票也可以当车票使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旗由三个等宽的垂直矩形组成,左侧为黑色,中间为红色,右侧为金色。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1919年《德国魏玛》第1部分第1章第3条规定,德国联邦国旗的颜色为黑、红、金,商业旗帜为黑、白、红,内角为国旗。嵌有国旗。
1975年,德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22条【首都、国旗】中规定“柏林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首都。在首都,联邦州代表整个国家。具体细节由联邦法律确定。联邦国旗由黑色、红色和金色组成。”此外,德国没有关于国家象征的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
尽管如此,为了维护国家象征的神圣性和尊严,《德国刑法典》第 90a 条将“诽谤国家及其象征”定为犯罪。在大会上或以散发文件的方式,公开侮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各州的标志、旗帜、国徽或国歌者,处三年以下或罚金。如果公开展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各州的国旗,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各州公开放置的、体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各州的国家价值的旗帜在本州、被拆除、毁坏、损坏、无法使用或无法辨认、污损的,免罚或处三年以下罚款;即使是没有犯下这种罪行的人也必须受到惩罚。
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2005 年 3 月 22 日的法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建筑必须悬挂国旗数天,这也决定了国旗下半旗的日子。每年 1 月 27 日,大屠S纪念日(Tagdes Gedenkensan Opferdes Nationalsozialismus),国旗下半旗。全国哀悼日(Volkstrauertag)是降临节的第一个星期日之前的两个星期日,这是一年一度的教宗教节日,国旗下半旗以纪念所有在战争中丧生的人。
特别规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三色旗可能会在机场、酒店、舞厅和其他活动中展示。发生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半场取票,这通常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内政部公开宣布。在工作车辆中,旗帜必须贴在右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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