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圣公会“较高领袖”。行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有权召集、中止解散议会、通过法律、宣战议和等,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和品质。但真正的权力在于内阁。
议会是较高法律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House of Nobles)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的法官以及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 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名家臣外,还有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特别皇家委员会。下议院又称众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实行小选区得票最多的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体可能会决定提前举行选举。
政体实行内阁制,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赢得多数席位的党领袖为首相,组成对议会负责的内阁。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是其刑事司法制度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从价值选择的角度,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一种人为地将法律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法律虽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者,但“法有限而爱无限”的内在矛盾从未消失;法官是精通法律的,但也存在机械强制、无视理性的可能。社会陪审员虽然不懂法律,但懂社会理性。
一个人很难代表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是各方面12个人应该说差不多。可以接受的陪审团和具有法学知识的法官的组合是一种巧妙的组合。这并不是批评没有陪审团的审判模式,更不是说没有陪审团制度,情感与法律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这么多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陪审团,那么肯定有其他的方式将它们结合起来,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不同,但??理念应该是相似的,即刚性规律和柔性原则的综合考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理与理是灵活的而不是具体的,但是吸收理与理的方式和范围应该是刚性的、具体的,以防止情感任意侵蚀法律。
介绍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即“有限君主制”,是一种相对于绝对君主制的国家制度。君主立宪制必须确立人民的,限制君主的权力,在保留君主制的条件下,在不采取共和政体的情况下实现共和主义的理想。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立宪君主制。
英国的“光荣革命”开创了君主立宪制的先河。
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君主的产生方式和权力的大小,因各国的制度而异;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君力的产生方式和范围也是如此。不同时期不同。君主立宪制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它有一定的进步,但也有一定的妥协和局限。大不列颠是在革命后根据权利法案建立的。
主要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既是国家的较高立法机关,又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选举产生的政体首脑组织政体,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主要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成,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掌握行z权,受议会控制并对议会负责。君主没有实权,行使礼仪职责。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第一个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二战后,除英国外,其他实行该政体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日本和柬埔寨。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期间,国王受议会邀请,国王的权力来源不再是上帝,而是议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可能地增加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并利用自己控制的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 年 10 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不得废除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征税权,不得未经议会同意组织常备军,不得妨碍议会的言论自由,不得逮捕臣民不遵循法律程序,定期召集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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