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布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利内克认为,《人权宣言》基于美国各州的法律建议,甚至“在本质上抄袭了北美各州的权利”。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认为,《人权宣言》是法文,最初是法国创造的,《权利法案》和英国《权利法案》都来自欧洲大陆的“18世纪精神”。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当然,宣言利用了 18 世纪的启蒙和自然权利学说。其中,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言论、信仰、写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隐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历史背景
1789年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统治法国几个世纪的波旁王朝及其统治下的君主制在三年内土崩瓦解。
法国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一场史诗般的变革:过去的贵族和宗教特权不断受到自由派政治组织和民众走上街头的影响,旧观念逐渐被天赋人权的新主义原则所取代。和三权分立的思想被取代。对于法国大革命的终结,世界史学界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
主要内容
1.序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代表认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和蔑视是造成公众苦难和的唯一原因,决定以庄严宣言的形式提出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因此这份永远摆在所有社会成员面前的声明,能够时刻提醒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受尊重;因此,基于简单和无可争辩的原则,此后公民的要求始终会导致的维护。为了所有人的幸福。
因此,国民议会承认并宣布以下人权和公民权,受到上帝的保护。
2.正文
第一条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第二条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générale)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担任一切公共官职、职位与职务,除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确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凡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设立确实必要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惩处,否则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属必要者,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一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公共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的开支,公共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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