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owu yundao qixian
铁路运输部门规定的货物运输一定里程所需要的时间标准。这个期限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和运输工作组织条件,分别按货物运输种类确定的。规定和遵守货物运到期限,可以加快货物送达速度,保证货物质量,而且可以提高铁路运输设备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货物实际运到日期,如果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铁路运输部门应根据逾期日数,按所收运费的一定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即逾期罚款)。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收货人和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出。
组成铁路货物运到期限一般由发送期间、运输期间和运到补加期限三部分组成。各国对货物发送期间的规定基本相同,均为1日。货物运输期间各国都按慢运货物(以普通货物列车运送)和快运货物(以快运货物列车运送)分别确定。慢运货物:零担货物每150~180公里为1日,整车货物每200公里为1日;快运货物:零担货物每200~250公里为1日,整车货物每300~320公里为1日。苏联、法国对直达列车运送的货物,规定每550~600公里为 1日。东欧各国和苏联还将随旅客列车挂运的货物,列入快运货物,每420公里为1日。运到补加期限,各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我国的规定我国铁路的货物运到期限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规定的。当时大运河和长江航运日益发展,铁路为了和水运竞争,要求提高货物运输速度,所以在沪宁铁路、沪杭甬铁路、浙赣铁路和津浦铁路先后规定货物运输期限(即货物运到期限)。到1936年在全国铁路实行货物运输期限。当时的计算方法是:货物发站作业时间和到站作业时间各1日,货物运输时间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我国现行的货物运到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货物运输时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特殊作业时间,即运到补加期限,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1次,另加1日;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零担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另加3日;一件货物的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和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1个分卸站,另加1日;标准轨、窄轨铁路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货物运到期限起码为3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方法:起算时间:从铁路承运货物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铁路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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