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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约束

[拼音]:Nongtian Shuili Yueshu

北宋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颁布的有关农田水利的政策法令。又名《农田利害条约》。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1)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的人,核实后受奖,其建议交付州县实施;

(2)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的地点和开垦方法;

(3)各县应上报境内应修浚的河流、应修建和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

(4)涉及几个州县范围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

(5)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

(6)有关人员不得向百姓索贿;

(7)根据州县的报告,委派主管官吏和各路提刑或转运使协商,复查核实后,由州县施工;

(8)关系到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

(9)工程太多的县,县官因不能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增加辅助官吏;

(10)私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或劝谕富裕农户借贷;

(11)凡出力出资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给予奖励和录用;

(12)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察并罚款;

(13)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的人员亦比照给予奖励。

这些规定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制订的,在实行过程中又有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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