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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拼音]:haishang baoxian

[外文]:marine insurance

保险人按照保险契约对发生海上灾害事故造成船舶、货物的损毁或者导致运费的损失,给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的发展是同海上国际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运输期间,船、货遭遇意外事故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会影响货主、船主、承运人和银行等国际贸易中有关各方的利益。由海上保险提供经济保障,可以避免受损方蒙受无法预测的经济损失,保证国际海运和贸易的正常进行。

海上的风险比较大,出事的机会多,伴随着海上贸易活动的开展,客观上有解决意外损失补偿的要求。远在公元前2000年,就出现了共同海损。到公元前300多年又有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的产生。这些解决海上损失补偿的形式,都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到14世纪末,在意大利才形成了近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17世纪以后,对殖民地的经济掠夺,使英帝国在世界贸易和航运业上具有垄断优势,伦敦也成为海上保险的国际中心,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险单格式和伦敦保险协会的条款、具体做法等,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有深远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由于其他发达国家推行本国保险制度和发展我国家民族保险事业的兴起而有所缩小,但目前世界上有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的国家中,几乎有2/3采用英国保险单格式和条款。我国建立以前,我国海上保险几乎全部为外商保险公司所操纵,成为帝国主义进行经济掠夺的一种手段。只是在建国以后,随着人民保险事业的建立,才有了自己的海上保险,有效地为国家对外经济交往服务。

海上保险的种类

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

经被保险人要保,保险人承诺,海上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这种合同是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补偿协议。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财产或利益有利害关系,还要在订约过程中,据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主要情况,否则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作为保险合同书面凭证的保险单,必须将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期限或航程以及保险条件等确切列明。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转让而背书转让,船舶保险单则不能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均系定位保险,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约定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根据,而不受保险标的在受损当时价值涨落的影响。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

保障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为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装卸、转让时落海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为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加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为负责赔偿除战争和 等危险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对用特殊方式运输的物资,如珍藏货物、散装桐油等可以按照适应其物性的保障范围负责。此外,还可以承保由于战争和 所造成的损失。对船舶保险的保障险别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全损险的责任范围为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只的潜在缺陷或船长、船员等疏忽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为负责赔偿“全损险”责任范围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牺牲与分摊;碰撞事故(见海上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人身伤亡除外)以及救助费用。

国外保险市场对船舶保险的保障险别,名目繁多,有:综合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绝对不负损坏责任险、全损险等。

海上保险的国际统一问题

海上保险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开展而发展起来的,自然具有国际性。货物运输保险的发货人,即卖方,和收货人,即买方,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他们分别受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约束。船舶的失事,也经常是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国外。有关保险事宜的处理,关系到不同国家的法规和条例。早在1901年,国际法协会从统一国际海上保险法规考虑,曾制订出《格拉斯哥海运保险规则》,企图减少海上保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但一直未被广泛接受。1964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 1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上,曾对海上保险的法律和单据问题作出决议:主管国际组织应研究可否采用海陆空运输保险的统一条款。1979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航运立法工作小组第6次会议上,对统一海上保险法律及保险单进行研究和讨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会议决定由以后召开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小组会议,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参考文章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保险

保险期限的海上保险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

海上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保险

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

海上保险单的作用保险

海上保险费率的特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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