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根据《禹刑》和《汤刑》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是严厉处罚所谓“盗”“贼”的行为,保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根据《尚书·吕刑》,周代的刑罚有墨(在脸上刺字涂蓝色),还有鞭打和流放。五刑律法,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上代。
西周的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记载,贵族犯罪可以受到特殊处理,即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议贵、议勤、议宾。就算是,也要特别委托甸人。如果有官爵的命夫、命妇的话,在监狱诉讼的时候就没有必要自己出庭,“不低头向监狱诉讼”。
西周中期同样的鼎铭还记述了一个荒年,匡氏家众和奴隶20人偷了粮食10把,打了官司,匡季赔偿了七田、五个人,五个人变成了奴隶。这个案例表明,当时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
周王朝有严格的刑罚,“对平民不懂礼貌,不能成为医生”。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法是用来控制和平民的,有、墨刑、流放、鞭刑、赎罪等刑罚和诉讼审判制度。
奴隶制度
西周社会盛行奴隶制。奴隶的起源,为了赐物和买卖被称为臣妾,从罪人和俘虏来的东西多被称为“隶”。
“臣妾”这个词在周初就已经存在了。《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将臣妾(男女奴隶)和马牛并列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走抓住原主人归还,隐瞒诱拐等要科作为刑罚。和康王约定时的复尊铭是
奴隶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周礼・质人”称“掌成市的贿赂、人民、牛马、兵器、珍奇异”。其中的“人民”,是“奴婢也”。在《大宰》一书中被称为“臣妾”。臣妾是私房所有,自由人作为赔偿,转化为妾,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进行生产劳动。
根据“隶”的说法,“周礼”分为“罪隶”和“四翟隶”两种。罪是男女本人被宣判罪,或是家人犯罪而坐的,也被称为“奴隶”。根据《周礼·司厉害》,罪隶中男由罪隶的官管理,在各官府服着各种各样的使役。女人捣人,委托骗人的官员,进行捣米等重体力劳动。四翟的隶属蛮、福建、夷,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负责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里耕作的平民。他们的身份表面上与臣妾和隶属不同,但正如《诗·七月》中所描写的那样,过着穷苦的生活,一生被贵族使役,地位与奴隶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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