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在商朝,到了西周就成熟了。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等很多原因井田制崩溃了。
西周期,道路和道路纵横交叉,把土地分成四角,形成“井”字的形状,因此被称为“井田”。井田是周王的所有,被分配给平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井田转让,还应交一定的贡。领主强行要求平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是私田,中间是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有学者认为,由于井田制相关的考古资料不足,井田制只不过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的影响,这种制度可能没有严格实施。
井田制是我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是以中西为周期普及的土地制度。因为土地被分割成四角形,和“井”的字形相似,所以被称为井田制。实际上是周天子京畿的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的区别。周礼中的井田,好像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实行可能性不大,同时很难考证。“井田”这个词在《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中最早出现。
“井田”这个词在《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中最早出现。夏季开始实行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是为了夏天而来的。井田制是长期实行的过程,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分为八口井,有公田和九夫两个井口,没有公田的系统。
《孟子·滕文公上》中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公田、八家私养百亩,共养公田。公事结束后,有勇气治好私事。”八家为了井拥有公田。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所记载,不以九夫为井而有公田的人,“经地以井为牧,以九夫为井,以四邑为丘,以四丘为甸,以四县为都,以任地为贡,纳税”。当时的赋役制度是贡、助、彻。凡服公田,其收入均为领主所有,其私亩收入均为个人所有的“劳役租税”。
结合周行彻法三代赋役制分析了古代井田制的两个系统,其中八口井有公田,需要助法者在夏天、商时期实行。那个九夫在井里没有公田的人在周代实行了。周朝行助地区依然沿用8户作为水井的制度,只将私田、公田的数量改为了100亩。而且在贡法地区,因为公田的一部分分配给了其他人,所以九夫作为井的制出现了。
以前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但一般来说是不容易的地家一百亩、一易的地家二百亩、更易的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述的井田的控制是典型的在不容易的地方实行的。关于如何将井作为耕作单位来划分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我们无法推测井田之间为了区分土地、生产而设置五沟五涂之境。井田制是从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的发展发展发展而来的,其基本特征是实际的耕种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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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度体现了我国夏季、商、水曜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定义为:井田制度是以井田为有效产权供给制度基础的我国夏季、商、水曜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说明。同时,可以说明微观经济活动如何结合宏观价值结构来实现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现金化率较大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丧失,失去了现实意义,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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