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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土地制度和税赋制度是怎样的

由于夏王朝没有直接传播的文字,长期以来,对夏王朝的理解主要依靠古代文献的记载,包括夏王朝的国王、官员、军队和监狱状况。近代以来,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大型宫殿、陵墓和许多青铜器的发掘,一方面也揭示了夏王朝作为奴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状况。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我们今天所知的小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来考察夏朝的经济和文化发展。

夏王朝的土地制度
虽然历史学家对夏朝的社会性质没有达成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夏朝存在公社及其财产,即雷区制度,这一点得到了许多同志的同意。《左传》报道,艾公元年,吴委员谈到“少康重生”。当少康因过度灌溉而冒险逃跑时,他说:“余思于是带着妻子当了两个瑶,城里的朱伦,有百分之十的营地,有一份欢乐,有一段旅程,可以传播他的美德,预测他的阴谋,从而聚集夏人,安慰他的官位。”这里提到的“百分之十”,应该是《周礼·考工记·巧匠》中提到的“九人为井”和“十里为成”的“成”。一口井就是一英里,一口井就是一英里,一程十英里就是一百口井。
《汉代刑法年鉴》也说:“殷商以兵定天下……他们立官统御马匹,立六军之民,按井田制符军。一里为井,十井相连,十井相连,十井成十里;十为终,十为同,岑到英里形成;十是印章,十是底座,虽然本文所指的是殷周制度,但从“成方十里”和“成时为终”是划分地球的单位名称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确认“一城一田”的“成”“在《左传》中反映了夏朝井田制度的存在,即市政的财产。因此,在古代文献中,它也被称为雷场制度,“实际上始于虞”。

夏王朝的税赋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商的《五十后夏贡》,夏朝的普通农民除了50亩“共有土地”外,还可以耕种5亩“共有土地”,正如赵奇在孟子中所说的那样,“五十亩为民,五亩为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贡品的真正内容是“贡品关系处于原始社会”。我们也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到它的本义。“说文,”他说,“致敬,贡献太多,来自软体动物的工作之声。”据史书记载:“虞离开九州,向这片土地致敬”。它的物品可以特别进口,提供这些物品的人被称为贡品。“这里所说的是民间劳动的贡献,这表明夏朝的市政大部分土地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给市政成员,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被视为“公共土地”。“市的土地,由市成员共同耕种,收成以贡品的形式支付给市首脑。

无论是夏文化还是夏王朝的经济文化,尽管由于缺乏文献,我们无法看到其全貌,正如孔子所说:“阴夏里因素,我们可以知道盈亏;周阴里因素,我们可以知道盈亏。”换句话说,孔子年鉴认为,夏文化的发展直接为商周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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