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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语法

[拼音]:geyufa

[外文]:case grammar

运用深层格概念对转换语法进行修正的一种功能型语法。格语法是C.费尔摩于1968年提出的。格语法中的“格”是将传统屈折语语法中表层格的概念推广到在一切语法中均可同样应用的深层格的概念,其基本思想是每一子句的深层结构是以动词为中心成分,加上若干名词短语组成的。每一名词短语以一定的关系与中心动词联系,这种关系是和语义有关的语法关系,称之为深层格或简称为格。在实际问题中究竟设置多少格,完全根据问题需要和运用是否方便来定。费尔摩建议采用 9个格。

(1)施事格:事件或行为的执行者、行动者、表现者。

(2)感受格:某种行动后果的承受者、接受者。

(3)对象格:动作对象或考虑对象。

(4)工具格:导致某事件的物理手段或精神 。

(5)来源格:事物的来源(地)。

(6)目的格:事物的目的(地)。

(7)场所格:事物所处场所。

(8)时间格。

(9)路径格。例如,The student solved problemswith a calculator in the classroom this morning(学生今天早上在教室里用计算器做习题)的格语法用语义网络形式表示(见图)是很方便的。

每个动词可能出现的格形成一个有序集,称之为相对于该动词的格框架。用格框架对动词进行分类是简明有效的,例如动词OPEN(开)的格框架建议为:(OBJECT(IN-STRUMENT)(AGENT)),其意义是任何以OPEN为动词的句子的深层结构中必有OBJECT(对象),而INS-TRUMENT(工具)和AGENT(施事)则可有可无。例如:Zhang openedthe door(张开了门,未提工具),The key opened thedoor(用钥匙开了门,未提施事),The door opened(门开了,施事和工具均未提)。在这三个例句中door在深层结构中都处于对象格的地位,与其在表层结构中是主格还是宾格无关。格语法已在自然语言处理系统的自动释义、响应生成以及知识型系统的常识推理中获得较广泛的应用。

参考书目

E.Bach and R.Harms,eds, Universals in Linguistic Theory,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New York,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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