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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协作合同

[拼音]:keji xiezuo hetong

[外文]:contra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受托人(或技术转让人)接受并完成委托人(或称技术受让人)提出的有关科技项目的需求任务的合同。主要适用在法人之间,在我国,科技协作多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合同使研制者与需求者直接挂钩,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经济合同法》对此有所规定。

科技协作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以科技项目的供求为内容,可就现有成果达成协议,也可就研制项目进行预约,合同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一般表现为有偿的供求关系,也可进行无偿协作。

(3)在 国家,合同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无计划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的分类

(1)委托科研合同,即受托人依委托人需求研制某一科研项目的协议。

(2)新产品试制合同,即受托人依委托人需求制出某种新的产品的协议。

(3)成果推广合同,即受托人依委托人需求就已有的科研成果(包括方法或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推广的协议。

(4)技术转让合同,即技术转让人依技术受让人需求将已研制出的技术成果交给受让人的协议。

(5)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即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科技情报、解答疑难问题和进行其他服务的协议。

合同双方的义务

依科技协作合同建立的科技协作关系,或者是一定科技项目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或者是一定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受让关系。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

(1)受托人应遵守合同规定,按质量、数量、协作方式和时间完成科研协作的项目。技术转让人则应当把科技成果依约转移给对方。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履行时,应按约定退还委托人或技术受让人已交付的费用,并交付违约金,逾期履行时应按合同规定偿付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2)委托人(技术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的协作方式完成自己的协作任务,按时交付约定的物资、经费并向受托人(技术转让人)支付研制报酬和转让成果费用。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人(技术转让人)因此所受的财产损失(如处理善后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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