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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

[拼音]:zahu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我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 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 。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 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分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 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 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 (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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