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u Zongyuan
唐代思想家和文学家。字子厚,河东解(今山西运城县解州镇)人,世称柳河东。晚年被贬充柳州刺史,又有柳柳州之称。生于唐大历八年,唐宪宗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贞元(785~805)间进士,曾任监察御史(一作监察御史里行)、礼部员外郎等职。曾参与以王叔文为首的革新集团及其所进行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力图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唐王朝的统治。在法律思想上,他也提出了不少具有革新精神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律的起源他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客观的必然趋势所决定的历史观点出发,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的论点。他认为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人类为求生存而发生争斗的情况下产生的。争斗既起,而且争而不己、争而不决,最后便要求那些既具有智慧、又明白事理的人,出来判断是非,以解决争斗,于是“君长刑政生焉”。也就是说,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既不是由于上天的命令,也不是出于圣人的旨意,而是由争斗的形势所决定的。他认为象司马相如、刘向、扬雄、班彪、班固等宣扬的“天人感应”说,都是巫婆、乐师一类人的诳乱之词,是危害后世的。柳宗元这些观点,对于打破殷商以来特别是汉代以来“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刑和礼的关系他认为刑和礼的根本作用,都在于“防乱”。应受诛杀的行为,必然有违于礼,如果予以表扬就是“坏礼”;应受表扬的行为,必然不悖于刑,如果加以诛杀,就是“黩刑”。因此,刑和礼的运用,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决不能互相矛盾。武周时期徐元庆手刃滥杀其父的县尉,谏臣陈子昂主张,先按杀人罪判处徐 ,以维 律,然后为了彰明“礼教”,再就其为父报仇的行为加以表扬。柳宗元在《驳复雠议》一文中尖锐批驳了这种主张,认为这是不分是非曲直,破坏刑礼统一的“黩刑坏礼”、“非经背圣”的作法,决不能为断狱者效法,并建议撤销过去把它作为判例加以规定的法令。这种观点强调“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要求明辨是非、公正执法,揭露了封建卫道者们背离实际、但求顽固维护礼教和恣意滥杀的荒谬,在当时不无积极意义。
关于法律的适用他认为法律应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决不能因人而异,特别不能因犯法者是在上位的人而不予处罚。春秋时期,晋悼公四年(前569)在鸡丘(即鸡泽,今河北南部)大会诸侯。公子杨干的坐车冲乱了军队的行列,军法官魏绛杀了杨干的车夫,却不处理杨干。柳宗元在《非国语下·戮仆》一文中认为,冲乱队伍的犯罪者是指挥车夫的杨干,而不是执行命令的车夫,仅仅由于杨干的地位高贵就不予处理,并且使以后的人援引这一判例断案,也去杀害无罪的人,这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赏罚与时令的关系在《断刑论》一文中,他认为赏罚的目的,是劝善惩恶。而要达此目的,关键就在于赏罚及时:所谓“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据此,他极力反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按时令行赏罚的传统观念。他说,假如有人在秋冬为善,却要等到春夏才给以奖赏,那么为善的人就会得不到鼓励;假如有人在春夏作恶,却要等到秋冬才给以惩罚,那么作恶的人就会得不到警戒。这样,就等于“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驱使人们犯罪,却又迟迟不予处理,只能助长他们的轻慢或疏忽,这正是刑罚不能少用和废置的原因。反之,如果为善和作恶的人能够“不越月逾时”地得到赏罚,使他们及时地受到鼓励和警戒,那就会使人们“从善远罪”,减少用刑,收到“教化”的功效。他指出,按时令行赏罚是专讲天意(自然现象),不讲人事,而天意和人事毫无关系,“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表明他对“天命”、“天罚”是持反对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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