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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拼音]:nongyeshui

[外文]:agricultural tax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农业税起源很早, 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农业税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 ,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

西方国家的农业税

随着 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对农业税制度多次进行改革。有的国家按土地田亩数量,实行从价计征,属于财产税 质;有的国家按土地(亩)产量计税,属于土地收益税 质;有的国家按毛收益征税,即从农业总收入中减去种子、肥料等物质消耗后征税。美、英等发达国家一般按纯收益征税,即把居民来自土地上的生产物所得也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历代农业税

春秋时代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见 古代赋役制度),是 按亩征税的开始。历代田赋虽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但在计税标准和课征方法上却迭有变更,有从田、从丁、从户计征等不同方法。 长期以农业经济为主,直到清乾隆十八年(1753),田赋仍占财政收入的73.5%。 初期,军阀连年混战,田赋有增无已。 统治时期,除田赋正税外,大搞附加和摊派、预征和借征(见 近代田赋)。田赋一直是压在广大劳动农民身上的沉重负担。

农业税制

这一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的公粮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新 时期,公粮制对保障革命战争供给,调节各阶级、各阶层的收入,促进农村封建生产关系的改变起过重要作用。 建立初期,在老解放区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征税办法,一律采用比例税制;在新解放区实行差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 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农业税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广大农民为社会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的必要形式。同时,通过农业税的征收,可以调节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可以把一部分土地级差收入集中归国家支配。

税制原则

农业税制体现的政策原则主要是:

(1)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在确定全国农业税征收任务时,既要注意国家的整体利益,又要考虑农民的负担能力。

(2)坚持公平合理。在农业合作化之前,重点是正确处理各阶级、阶层之间的负担公平合理;农业合作化后,主要是正确处理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及其纳税人之间负担的公平合理。

(3)鼓励增产。即在农业税负担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作变动,增产不增税,从而有利于稳定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家对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的逐步取消,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业税制度也作相应的改进。

征税范围

主要包括: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园艺作物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林特产收入的征税范围主要有: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人工培植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涂料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对农林特产征税,既是为了从农村特产方面积累一部分财政资金,同时又是使地区之间、作物之间的负担能够大体公平合理。

优待减免措施

主要有:

(1)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对垦荒的新耕地、种植防风林的土地以及培育树苗的土地收入等,给以不同程度的减免税优待;

(2)灾歉减免,按歉收程度核定;

(3)社会减免,即对交通不便的贫瘠山区等地,根据纳税人生产和生活困难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牧业税

对牧业区、半农半牧区牧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大畜中的马、牛、骆驼和小畜中的绵羊、山羊五种牲畜。其计税标准主要有:

(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计征,不扣除生产费用;

(2)按纳税人实有的牲畜头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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