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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

[拼音]:linye zhengce

[外文]:forestry policy

国家和 为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而制订的行动规范和准则。林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 在林业方面的施政目标。各级林业部门根据林业政策指导、干预和影响林业的发展方向,协调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政策还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 。

林业政策按业务 质可分为森林永续经营政策、森林权属政策、造林政策、森林保护政策、木材利用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供需政策、林业劳动政策、林业科学研究及林业教育政策等;按经营过程可分为林业生产资源政策、林业生产政策、林业经营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价格和流通政策、林业财政及税收政策等。

制定依据和特点

林业政策主要根据各国的自然、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林产品的需要情况等制定,因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情特点而异。由于社会经济情况或其他条件的变化,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林业政策也常有相应的调整。但一切林业政策都应有严格的连续 和稳定 。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用材林短则十数年、长则几十年才能成材,获得收益。因此林业政策必须相对稳定,才能使经营者乐于不断投入资金和人力,否则森林资源就有可能因经营者得不到长期经营的保证和林政管理松弛而遭到破坏。同时,林业政策与其他政策,如土地政策、水利政策、农业政策、矿业政策以及轻工、劳力、科研教育等政策的相关 也应受到重视,以求林业生产与农业、牧业、工副业等生产部门能协调发展。过去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木材,以经济效益为主;近则随着对森林资源多种效益的认识不断深化,日益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制订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如限制森林采伐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区及有关进口木材的政策等,以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国家的林业政策还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和护林的积极 和责任感。

各国林业政策

森林经营开始于中欧国家,统治阶级借营林而保持其土地所有权,继之有皇室森林的管理及相应的政策。有的国家以保存地方矿产用材、海军造船用材等公共事业为名,将部分森林收为国有。 次产业革命对林业政策及林政管理有很大影响,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出现不同的特征,如德国注重发展林业教育,科学管理及森林永续经营;法国及瑞士注重防止山洪及水源林的经营;美国、加拿大则以雄厚资本开发天然森林;苏联将森林收归国有,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林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国家规定森林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允许有少量林木归个人所有。 国家的森林一方面是公有趋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也保护私有林所有者的利益。美国在罗斯福及杜鲁门执政时期,曾以国家全部支出的55%收买森林归国有,对私有林也加强经营管理。英国工党提出“私有林捐献林地办法”,规定凡捐献者,其所经营之森林可获得 大量的 的营林补助。现代林业政策趋向是森林由国家管制或直接变为国有林,对私有林则加强监督、给以奖励扶持并促进联合,如瑞典的“林主协会”、日本的“森林组合”等。

现行林业政策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山林权属。长期稳定不变。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 颁发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权纠纷由 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 裁决;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采伐有争论的林木。

(2)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对现有森林资源严格遵循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限制消费。任何单位及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以防止过量消耗,甚至乱砍滥伐。

(3)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政策。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把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地方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中也以一部分扶持林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给以补助费或长期贷款。

(4)提倡木材综合利用与节约代用。充分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发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推广金属、水泥、钢铁等代用品,并鼓励研制新的代用品。用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单位和群众利用枝桠、茅柴等作燃料,并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小水电等。

(5)大力推广植树造林。由各级 制订规划,确定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实施,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以调动群众兴办林业,代代相传的积极 。全民义务植树按法律规定 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株,系无报酬劳动,林木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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