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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的政治制度情况介绍

孙吴居于我国南方沿海地区,就是所谓的吴地。孙吴的政治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地方上因为国情实行州郡制,中央与曹魏蜀汉相似,但丞相并不能参与重大决策。
士族政治
孙吴的地方政治制度是州郡制,大权主要受江东士族影响。这时江南已经出现了象吴郡的顾、陆、朱、张那样的占有大量土地和僮仆,而各有门风,世居高位的大族,他们早在汉朝时就已经长居江南。孙权在接掌孙策位时年方十九,孙吴国内形势还不稳定。他一方面得到外来士族的全力支持,一方面尽力争取以顾雍、陆逊为首的吴郡士族。孙家与江东名族多结成姻亲,孙氏z权因此有了可靠的基础。
朝臣中有很多顾、陆、朱、张四姓的人士,就是后世所说的“吴之四姓”的望族。作为孙吴z权支柱的江东大族如吴郡的顾氏、陆氏、朱氏和张氏,武力强宗如阳羡的周氏,吴兴的沈氏,钱塘的全氏等,也不愿离开他们的势力范围过远。在孙皓统治时期,江东士族更是趋于极盛,其中的陆氏甚至发展到了”二相、五侯、将军十馀人“的地步。
孙吴的士族政治在一定程度上,与军事上的世兵制互为表里。同时代的魏人邓艾对此便评价说:“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以顾陆为首的江东士族驱使官兵,藏匿人口众多,又受到朝廷庇护。即使是当地官员也无法阻止。

中央官制
孙吴的中央官制与曹魏、蜀汉相仿。孙吴置丞相,名义上也是百官之长,但实际效能是仅仅管理例行政务,往往不参与重大政务的决策。孙吴的三公废置不常,除授因人而异,前期为六卿、永安年间开始为九卿。
孙吴政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大司马(或分为左大司马,右大司马)、上大将军、大将军等内朝将军,这些将军外则领军,内则领政,是事实上的宰相。
孙权初置奉常,225年(黄武四年)改太常,太常置博士。东吴初置郎中令,后改光禄勋,有三署中郎将、领三署郎,还有羽林督,绕帐督、帐下右部督,皆领卫兵。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少府诸卿建置都与曹魏、蜀汉同。
东吴在屯田各郡置典农都尉,统辖属县,职如太守。典农都尉掌管军粮,不属于大司农。这不同于曹魏制度。孙权初年设左节度,专掌军粮会计。
法律制度
孙吴法规主要有“科”、“令”。见于正史《三国志》记载的孙吴立法工作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是公元226年(黄武五年)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年(嘉禾三年),孙权征讨合肥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孙登修订当时的法律条文,使社会秩序转好。
第三次是237年(嘉禾六年),对有关官员奔丧进行了规定,杜绝了官员随意弃官奔丧的现象。
孙权晚年对文武官吏都存着戒心,任命检举官吏校事、察战,监视文武官员,由此产生了吕壹等诬告陷害的事件。吴国末期刑法亦趋于严苛。但总的来说,孙吴在三国z权之中,是相对能够与民休息的,孙吴社会较为安定,江南经济、文化也因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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