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没有法制社会将会乱了套。三国时期虽然混乱,但律法还是齐全的,《魏律》是三国时魏国的法律。魏明帝时下诏改定刑制,命、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那种天下大乱的局势下,必须实行“法治”。在他实际掌控汉献帝z权期间,尽管“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适用,制定了《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在沿用汉律。
曹魏z权建立初期,文帝曹丕也只是颁布了一些“怨毒杀人者减死之令”,始终未能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魏明帝曹叡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刘劭等参考汉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最为重要,是曹魏z权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称“魏律”。
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的学说解释律令。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
魏文帝时,曾沿用秦汉旧律,有所谓诽谤妖言罪,犯者杀,告者有赏,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但汉律自萧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
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这说明汉律不但条目繁多,十分庞杂,而且前后矛盾,互相重复,所以在实际上应用起来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散骑常侍刘劭,给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云:”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晋书·刑法志》认为此次定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曹魏定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我国封建刑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晋律和唐律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我国法律制度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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