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式是东汉末起按户征税的制度。“调”作为的一种收入形式始于东汉时期,质帝本初元年(146年) 九月,朱穆奏云:“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谷才八万余匹,公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这种“调”的对象是郡,属于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桓帝、灵帝时均有“调”的记载。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部下的都尉李通,“急录户调”,“收其绵绢”。说明已经实行户调式。
占田制
占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赋税制结合在一起的一条法令,即“限田”“占田”“课田”,把屯田区改为郡国,使原来的近于奴隶的佃户成为自耕农。此等法令目的就是限制豪门贵族占有田亩的数量。 民屯制度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
针对这种情况,太康元年(280),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占田、课田令)。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又规定可依官品高低荫庇亲属,最多可至九族。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因为曹魏的田租是校亩计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数额,都必须按法定的课田数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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