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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

[拼音]:guoji minhang gongyue

[外文]: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各国 间签订的、规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条约。得到多数国家承认的现行国际民航公约主要有:

(1)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议定书。我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该公约。

(2)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方面问题的综合性公约,分22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在缔约国领空飞行的权利,便利国际航空的各种技术措施、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机构和活动等。与《芝加哥公约》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我国于1974年2月15 日承认了该公约,同时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3)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分7章26条。

(4)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共14条。

(5)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共16条。

后三个国际公约对防止在航空器内发生一般犯法行为、空中劫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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