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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拼音]:1973 Nian Guoji Fangzhi Chuanbo Zaocheng;Wuran Gongyue

[外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为防止并消除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毒物质造成对海洋的污染,以及较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污染而制定的公约。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 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名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在《1954年国际海上油污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公约包括20条法律条款和5个技术性附件,即:附件一,防止油污规则;附件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件三,防止海运包装品、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件一和附件二为强制性规则,附件三、四、五为任选性规则。公约对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监控系统、滤清系统及专用压载舱和清洁压载舱等作了规定。由于各国对附件二普遍感到因技术问题尚难在近期内付诸实施,因此加入公约的国家数至今尚未达到生效条件。

1978年2月6~17日,在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的附件一作了补充修改,对油船、特别是对船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检查、检验和发证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新油船,即1979年6月1日后签订造船合同,1980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1982年7月1日后交船的油船,对其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清洁压载舱的要求作了适当调整。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年内或经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确定的更长时间内,各缔约国将不受附件二规定的约束。

公约和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生效的条件是:自不少于15个国家(其商船吨位总和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成为缔约国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公约仅有12个缔约国,尚未生效。我国未加入公约。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议定书共有缔约国 31个。我国于1983年7月1日核准议定书,成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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