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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条例

[拼音]:shihang tiaoli

[外文]:airworthiness regulation

由适航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制订的、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较低标准性要求和规定的法令性文件。航空发达的国家都有各自的适航条例,如美国的《联邦适航条例》(FAR),西欧的《联合适航条例》(JAR),苏联的《民用飞机适航条例》(ИЛΓС)等。适航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飞机设计和制造质量的要求;

(2)对航空运输机构和维修厂站的要求;

(3)航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4)航空空域的使用规则;

(5)对机场的要求;

(6)对各类航空人员和学校的要求;

(7)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必要时还要对适航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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