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因晋末战乱的创伤,门阀士族遭到重创,故刘宋初期,多次下令严禁,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后期以来,在社会逐渐安定,经济生产也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豪强士族大肆兼并、占山护林,不许普通百姓进入的问题又频繁出现,且越来越严重,当时所谓“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
针对此孝武帝一方面推行政策继续加以制止,另一方面于大明七年,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泽产权管理制度。颁布“占山格”的律文,规定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诏令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泽,“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
同时规定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依律治罪。以限制当时士族封山占水而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的严重现象。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从此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缓和了社会矛盾,进一步推动了南方的开发,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占山格”主要分为五条内容:
其一、“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常加修作者,听不追夺”,简单的说就是在“占山格”发布之前所侵占的那些山林川泽,只要继续经营且有成效的,朝廷可以承认他的“侵占”。
其二、“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
这其实就是晋朝“户调之式”的翻版,早在西晋的时候,朝廷就规定“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只不过在这里羊希针对的是山川,而西晋针对的是田地,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在这里羊希给予了百姓的“侵占”权。在这里羊希规定一品、二品的官员可占三顷,三品、四品的官员可占二顷五十亩,五品、六品的官员可占二顷,七品、八品的官员可占一顷五十亩,九品和百姓可占一顷。
且羊希还规定这些人所占的山林川泽必须要登基造册,这样方便朝廷按照各自所拥有的资产来征收财产税。如果隐瞒不报的,则视为非法侵占。
其三、“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就是已经占了规定份额的就不能再占,而没有占足规定数量的则可继续占。且在之后不久,孝武帝还特意下诏“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泽”,也就是百姓如果没有占够的,可以依法占足。
其四、“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意思就是只要有人犯了以上的几条内容,就以盗律论处。
不过至于按照哪条盗律来处置,史书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晋书.刑法》载“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弃市”就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从这点可以看出盗律应该是比较严厉的法律。
其五、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就是废除咸康二年壬辰日成帝颁布的“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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