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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建筑保护

[拼音]:chengshi lishi jianzhu baohu

[外文]: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

在城市规划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地区、建筑群和建筑物(包括遗迹),甚至整座城镇。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对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均有重要意义。196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提出的《威尼斯 》,推进了全世界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保护范围

我国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我国文物保 》和1984年1月5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作出规定。按照规定,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其保护措施纳入城市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

我国国务院1982年发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在逐步实现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保存和发扬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列入第一批保护名单的有24 个城市: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 开封、 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 、西安、延安。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时,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应予保护的历史建筑

除了各级 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

(1)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很高成就,或是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2)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

(3)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4)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

(5)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民居建筑,通常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

(6)城市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区内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损坏的建筑残迹,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区保留的1949年以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滚地龙”等。

(7)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和大栅栏商业街等。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地区的临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晋南民居等。

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1)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 》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维修和保养要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

(2)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3)在原址对保存古建筑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如山西永济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的淹没区内,于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县新址复原。

(4)根据《文物保 》的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一切建设活动不能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5)列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保护整片文物环境。

(6)全面保护的古城要按历史文化价值划定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针。例如,划定能够体现城市某个历史时期生活方式和建筑特征的建筑群和街区,保留其外表面貌,内部允许改造;划定明确反映城市新旧建筑文化融合的区段,以表现新旧建筑文化的交替;划定同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地区或允许更新改造的区段,确定对该区的改建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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