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前提是要遵守三个条件,一要有媒妁之言;二同姓不婚;三符合结婚年龄。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并非十全十美,其严格的尊卑制依然难以确保绝对公平。
首先我们不妨来看看当时的婚姻制度。唐朝是个极为看重门第与地位等级的社会,讲究“色类相从”,当时人按照身份可以分为四种:贵人(官吏)、良人(农工商贾白丁)、(杂户、官户、部曲、客女)、奴隶。
这些不同阶层的嫁娶除了贵、良可以互相通婚外,其他的必须按照“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的律法规定来。唐律还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即妻子的地位和丈夫一样,而小妾却可以随意买卖,与嫡妻的地位相差甚远。妻妾之间的尊卑之别不仅在民间泾渭分明,在皇宫中也同样毫无例外。
唐玄宗早年十分宠爱武惠妃,武惠妃虽然没能当成皇后,但她在后宫的待遇一切如同皇后。不过就算如此,朝廷中区区从六品下的侍御史在提到武惠妃时,照样敢毫不客气地指出“惠妃本是左右执巾栉者也”,直接对皇帝说你心爱的女人不过就是一个伺候你的下人,而唐玄宗对此还不能反驳,因为臣子说的就是事实。
不仅如此,小妾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唐朝的律法甚至对小妾的身份作了规定:“妾者,娶良人为之。”
能不能成为小妾也是要看身份的,只有良人出身的女子才能为妾,如果是出身更加卑贱的奴婢之流(也就是、奴隶出身的女子)连做小妾的资格都没有,除非是得到男主人临幸而生儿育女,成为“良人”后,这才可以纳之为妾。
但就算当了小妾,也依旧没资格转为正妻,因为律法规定得很明确:“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胆敢以妾为妻者,是要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刑罚的,而且受刑结束后,还是要恢复原来的身份。
凡此种种制度,不可谓不森严,所以偶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即便本着“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他们的行为也免不了遭到社会主流舆论的唾弃。
比如开创了史书编纂新体裁的《通典》的作者杜佑,就在妻子梁氏过世后不顾家里人竭力劝阻,执意将宠爱的小妾李氏扶为正室,因此招来了各种非议。不仅如此,杜佑死后与他合葬的也就只有原配梁氏,甚至权德舆在为好友撰写墓志时也只记载了梁氏,对李氏只字未提。当时人对“以妾为妻”这种行为的鄙夷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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