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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立法

[拼音]:zaosheng kongzhi lifa

[外文]:noise control legislation

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有关控制噪声污染的法规(法令、条例、标准、命令等)。噪声控制立法是解决噪声污染问题的必要措施。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噪声控制立法对于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也起着促进作用。

1979年公布的《我国环境保 (试行)》指出,要加强对城市工业噪声的管理,各种噪声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当安装消声设备。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福州、武汉、西安、太原、兰州等地已相继制定了城市噪声管理条例。

噪声控制立法主要是对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噪声(如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飞机和机场噪声)制定控制要求。如解决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关键,在于控制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噪声。以北京市的交通噪声为例,由于规定禁止汽车在非紧急时鸣喇叭,交通噪声降低了5~10 分贝。某些交通管理措施(如限制拖拉机进入市区;实行交通干线快、慢车分道;规定行人横越干线的路线等),对于降低交通噪声也有一定效果。

噪声控制的法规可由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分别制定,但地方制定的噪声控制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标准。如国家规定城市交通噪声的很高限为80分贝,而地方原来规定为85分贝,就应根据国家规定按80分贝执行;如果地方原来规定城市交通噪声很高限为75分贝,国家可允许仍按当地原来的75分贝为很高限执行。

噪声控制法规一般对补偿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噪声控制法规的执行。例如,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判处造成噪声污染的工厂以罚款或令其停产。某些国家还规定对于严重触犯噪声控制法令者可以判处徒刑。

对于噪声污染者的罚款数额,应视噪声污染者违反噪声控制法令的程度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既不可过高,使其难以负担,影响噪声污染问题的解决;又不可过低,以促使噪声污染者主动治理所造成的污染。罚款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将罚款归入国库,由国家用来治理噪声污染;另一种是由噪声污染者用罚款治理所造成的污染(见污染者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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