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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开皇律篇目与基本内容

开皇律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

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2、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之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

3、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我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我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刑罚简明宽平

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我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种类;

3、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我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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