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linyeshi
[外文]:history of forestry in China
我国林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古代林业形成和发展时期、近代林业兴起时期和现代林业发展时期4个阶段。
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远古至前21世纪)我国古代原始的森林利用时期至古代林业形成的漫长岁月,可上溯至旧石器时代。如从已发现的山西芮城西侯度旧石器时代遗址(180万年前)中发现有烧骨遗物,说明当时人类活动中已有了火,而火的使用是森林开发的前兆。至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人们为取得衣食而驱赶并猎取野兽时,已有意识地放火烧林。10万年前陕西省大荔县大荔人遗址、26400±800年前山西省襄汾县丁村人遗址、18865±420年前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遗址等,都反映了上述原始的森林利用情况。
古代林业的形成和发展(前21世纪至公元1840年)大体可以分为古代林业的发端、形成和发展3个阶段。
古代林业的发端和夏商周林业我国古代原始林业大约产生于8000~9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公元前5000~前3300年,浙江余姚河姆渡人已在从事农耕、捕鱼、纺织的同时,从事伐木、木器制造及漆的利用等。在该处出土的文物中除角锛柄、木斧柄、骨锯齿状物及木桨外,已有架空居住的木结构干栏式建筑,有的构件已采用榫卯和企口板加工技术。公元前4800~前4300年,属仰韶文化的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中有初具民族风格的木构建筑,并有伐木石斧、木质葬具及榛、栗等种子。公元前3300~前2600年的浙江吴兴县钱山漾遗址的有毛核桃及酸枣等植物种子,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人工种植果树的证明。遗址中还发现竹器200余件,木器多种,反映了当时竹、木器的制造水平。
新石器时代晚期(公元前3000~前2000年),随着原始农业的形成和发展,已广泛使用木器作为生产工具(见我国农业史)。《史记》载:“黄帝之孙颛琐静渊而有谋,养材以任地。”说明当时对山林管理、利用的水平均有所提高。相传虞舜时期,洪水为患,禹在治理洪水的同时对国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治理,对古代林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到夏、商、周时期,青铜器出现,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黄河、长江流域人口繁衍,城邑不断增多,促进了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南方荆楚地区依附于夏王朝的苗族各部,多以林产品为主要进贡物资。夏桀之际,周人先祖公刘开始开发秦岭北部森林。商代殷王祖甲时期,周太王之长子太伯、次子仲雍赴吴地(今江苏常熟无锡一带)率民开垦林地,发展农业。周王朝建立后,奴隶制进入鼎盛时期,在黄河、长江流域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其势力所及,北至今黑龙江、吉林等省,南至广东五岭之南,均有向周王朝进贡林产品的史实。此时对森林的开发利用,除采伐木材用于建造宗庙、宫室、木棺外,林地还被辟为良田或用作狩猎苑囿。由于林木的重要性,原始宗教中出现对植物的图腾崇拜和对林木、山泽的祭祀;八卦五行说中有“木”的成分。周初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说明已知保护山林。奴隶社会的森林、土地均为国家所有,禁止林地交易和自由采伐森林。
西周末年,随着奴隶制的衰落,开始出现林地交易。公元前 913年周共王时的卫鼎铭文是最早的林地买卖契约。林地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进一步强化,但也预示了滥伐森林的发生。人工植树在当时已有多种形式:社前植树夏代已有记述;墓地植树、边境造林、庭园植树及行道树种植等至周代而相沿成习;同时,果林、桑林、漆林等经济林木的人工经营也初见端倪,还开始认识到了树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铜制斧、锛、刀、锯等至周代已成为森林采伐的常用工具。木材运输则水、陆并举,已使用木排。此时木舟的制造和利用也渐发达。《周易·系辞》载有:“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汉代《方言》也载:“箄谓之筏,秦晋之通称也。”
古代林业的形成古代林业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时正值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阶段,政治、思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据战国时成书的《周礼》记载,当时山林政令、林木贡赋、边境造林、春季山林防火、森林采伐运输等均已有专人负责。天子封禅的山即为“封山”、“禁山”,山上的土石草木都属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基于王权观念的封山法令后一直延续于整个封建社会,只是因朝代不同,其封禁范围不同而已。
从与林业有关的经济思想看,战国初年魏国李悝、秦国商鞅等主张以农桑为国本,以商业、手工业为末业的思想对恢复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破坏的森林,虽起过一定作用,但同时也由于它对手工业和商业的抑制,妨碍了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子把林业看成治国的根本大计之一,提出“十年之计,莫如树木”;他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实力要“行其山泽,观其桑麻”,主张国有森林应按时开放,根据林木和林木需要的不同,收取不同的租金,并强调发展林产品加工等,对后世林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
在林业科学思想方面,《尔雅·释木》列举木本植物70余种,提出了灌木、丛木、乔木的概念。对于林木的栽培、采伐,当时强调要兼顾天时、地宜、人力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天时”指因时制宜。如《荀子·王制》载有:“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夏小正》中已有何月适宜从事何种农林生产活动的有关规定。“地宜”指因地制宜。如《管子·地员》中根据地势的高下、地下水的深浅和不同的土壤,提出了适地适树的原则。先秦诸子著述中,有关农林生产要重视人力因素的言论更是屡见不鲜。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令尹子木命司马掩“书土田(登记土地)、度山林(调查森林资源),鸠薮泽(聚敛水陆资源……)”。这是较早的有关森林资源调查和土地规划的记载。秦商鞅提出过“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此先王之正律也”,是较早的有关城乡规划和森林覆盖率的论述。
这一时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森林开发。除由于在城邑的增加和农田的扩大外,战争、畋猎、建筑、丧葬等均曾大量消耗木材。据1978年考古发掘所见,周考王八年,楚国曾侯乙葬于湖北隋县的棺椁墓室用木材达 380立方米,木椁四周填木炭12万斤以上。公元前554年,郑国已种植果树为行道树。秦昭襄王时修通向巴蜀的栈道,说明木工技术也有提高,并出现了木工技术规范──《周礼·考工记》。当时的木业分工有“轮、舆、 弓、 庐、匠、车、梓”七种之多 。
古代林业的发展秦、汉以后的2000年间,治乱相因,几度统一、分裂,林业经营随之或兴或衰,林业政策或张或弛。但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在林业逐步发展、林业科学日趋进步的同时,森林面积逐渐缩小,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这一期间,我国人口由春秋时的1185万增至清道光廿八年(1848)的42674万,增加了36倍。除森林灾害、战火毁林、营造宫室、以竹木为简牍等原因外,人口因素,包括人口迁移、屯田垦边等成为森林覆盖率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关中平原、淮海平原及黄河下游平原地区原有的天然林渐趋消失,代之以人工经营的经济林和用材林。南方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地区的森林开发始于秦、汉,大规模的采伐则与西晋末的永嘉之乱、唐代的安史之乱及北宋末的靖康之变 3次人口大规模南迁有关。截至1840年,我国未经开发的主要林区已只剩东北的大、小兴安岭,黑龙江及乌苏里江流域,西南云贵高原,金沙江流域及 地区等。
从所有制和管理体制看,这一时期的林木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即皇家所有,包括未经开发的森林、边境林、陵墓林、禁山、皇家苑囿及社坛林木等。此外,也包括汉、魏以来历代军垦地区的森林。公有林包括城镇村邑的行道树、公共绿地等。私有林可分为两类,一类属王公贵族、达官显宦、巨商富贾和大地主所有,这些林地或为皇帝封赐,或来自巧取豪夺,面积较大;另一类为小地主、小官吏及平民百姓拥有之小片林地、园圃、坟墓等的林木。北魏太和年间至唐开元末年曾实行计口授田的均田政策,种植林木部分称“永业田”,这种政策曾对扩大私有林起过重要作用。林业官制:在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中,三公之首的丞相协助天子总揽林政;九卿中的少府掌山林和渔业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林业官制不一,或袭汉制,或仿周制。隋代掌管农林的部门为九寺之一的司农寺;唐初沿袭隋制,后改由工部下属的虞部“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唐书·职官》)。宋、元时期加强中央集权,实行木材统一管理,严禁私人贩运木材。明清时期的官制基本沿袭汉、唐官制而有所损益,由户部及工部主管林业。
这一时期的林业商品经济曾有较大发展。汉时司马迁提出“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把林与农、工、商并列。公元前81年汉昭帝(始元六年)关于盐铁的辩论中涉及林业所有制、林业赋税、林产品价格等一系列林业经济政策问题,对后世影响较大。至南北朝,贾思勰在其所撰《齐民要术》中,从封建地主经济角度设计了地主庄园生产、交易和消费的模式,其中突出了林业经济。
在林业科学思想方面,西汉已知任意斩伐林木可导致水旱灾害。西晋杜预指出南方山地“火耕水耨”之害,均反映了当时对森林与水土保持的关系的认识。在林业生产技术方面,秦代有较大规模的驰道造林和长城的边境林;汉景帝时有筑于睢阳(今河南商丘南)的东苑,占地300余里,产奇果异树;汉武帝建上林苑,有各地献园林植物2000余种。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的造林技术已达到新的水平。为治理河患,自宋代起有较大规模的河堤造林。汉代的通天台、宋初的长江浮桥、以及辽代山西应县的释迦木塔等建筑,则反映了古代高超的木工技艺。森林采伐运输除使用舟、车外,木排已较普遍。清嘉庆年间在秦岭采伐森林时并应用滑轮和以牛、骡为动力的木制绞盘机等。明代崇祯年间,在杉木商品流通时已使用龙泉码价计价。
有关我国古代林政思想和林业生产技术的著述,除见于《齐民要术》、《农政全书》等农书外,流传至今的林业专著有明代俞宗本的《种树书》。有关树种分布的记述多见于地方志和地方植物志(如西晋的《南方草木状》)等。林木植物专谱始于晋戴凯之著《竹谱》;后有宋代陈翥著述的《桐谱》等。还有一种综合谱书,如唐代的《初学记》,其中的木部可视为我国古代的植物教科书。
近代林业的兴起(1840~1949年)战争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和历届 的 ,森林资源倍遭催残。与此同时,东、西方林业科学传入我国,与我国传统林业科学交融,促进了林政改革和近代林业的兴起,林学和林业也从农学和农业中分立出来,形成独立体系。
森林资源这一时期森林资源锐减。其原因除历届 管理不善外,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我国 和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如先后在1858年和1860年(清咸丰八年和十年)被迫与沙俄签订的《中俄瑗珲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使我国东北地区的大片土地被掠夺,其中包括森林面积5471万公顷;1895年(清光绪廿一年)被迫与日本签订的《马关条约》又使台湾全岛以及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遭割让,其中森林面积约 215万公顷。1858年(清咸丰八年)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和1896年(清光绪廿二年)签订的《中俄密约》,允许法国在云南南部,沙俄在大、小兴安岭修筑铁路,也使两侧森林受到极大破坏。1904年日俄战争后,日本夺取沙俄在东北的特权,独占了鸭绿江右岸的森林资源。自1931年起,在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的14年间,共有约1亿立方米的木材被掠夺。1937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全国森林面积约减少10%以上。
林政和林业经营戊戍变法(1898)前后,在振兴实业的口号下,在开始选派留学生出国学习林业、传播国外林业科学知识的同时,也对林业官制进行了改革,如在各地设置劝业道,提倡荒山造林等。辛亥革命后,历届 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林政部门。1914年北洋 公布了第一部《森林法》和《狩猎法》。1915年规定清明节为植树节。此后 又先后于1932年和1933年两次修订《森林法》及有关森林管理及造林的政策法规,一些省份也制订本省的森林法规。1928年, 确定每年3月12日国父逝世纪念日为植树节,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这一时期的森林经营除外商直接投资者外,还有中外合资、官办、官商合办、官僚资本、集资经营及私人资本等,既有以造林为主的垦殖公司、树艺公司,也有以采伐制材为主的伐木业和制材业。1878年在上海董家渡有华商开办小型机器锯木厂,是制材机械化的开端。1898年俄国人于东北境内修筑中东铁路后,始有铁路运材。自此,森林工业有了机械化的因素。但在当时条件下,机械化的进程缓慢。在各种林业经营形式中,私人资本经营的造林、采伐、制材、造纸等企业及民间自发的植树造林活动占有较大比重。光绪年间广东嘉应(今梅县)杨亮生集股成立自西公司种植橙、橘、松、杉、竹等林木;华侨何麟书于海南岛创琼安公司引种南洋橡胶苗木,为民族资本经营林业的嚆矢。此后私人经营的采伐业、制材业和造纸业也逐渐增多。民间自发造林有北方风沙旱涝地区榆林、靖边一带农民种植的旱柳、沙柳防护林带,吉林扶余,辽宁康平的杨、榆树农田防护林等。南方各省实行林粮间作,以培育松、杉、竹等为主;一些山区农家种植杉木,待女儿出嫁时伐木为资,称“女儿杉”,相沿成习。清末将领左宗棠在甘肃、新疆境内的公路造林,民国冯玉祥在河南、北京、泰安等地植树造林均驰名于世。此外,公有林有1916年江苏省营造的教育林,面积18万亩,植树近7万株;国有林有1941~1943年间林业机构营造的经济林木近400万株,水源林3万余亩。
林业科学和教育外国林业科技在我国传播较早、影响较大者,一为1876~1883年间我国科学家、上海格致书院创办人徐寿在其主编的《格致汇编》中收集了林业科普的文章,为宣传林业科技之先声;一为1896~1905年间罗振玉、蒋黻于上海创办《农学报》,并主持编辑《农学丛书》230余种,其中有外国林学译著多种。在此影响下,林学逐渐从农学中分立出来,后本身又进行了较细的学科分化,逐渐形成树木学、造林学、苗圃学、森林经理学、测树学、林政学、森林保护学、森林利用学、木材学、林产化学等分支学科。20世纪初,在国外专攻林学并学成归国者如凌道扬、姚传法、李寅恭、陈嵘、梁希等人,成为近代我国林学的开拓者。在此过程中,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在西方科学思想的影响下,曾将发展林业作为其政治主张的一部分,这在 的《大同书》、国父的《三 义》、《建国方略》及 创建革命根据地的施政方针中,均有所反映。
近代我国的林业教育事业始于1908年山西省农工总局所属农林学堂开设的林科。其后,四川成都、河北保定、东北奉天(今沈阳)、湖南长沙等地也相继设立农林学堂。辛亥革命后,南京江苏省省立第一农业学校、北京农业专门学校(前身为京师大学堂农科)、南京私立金陵大学等又分别于1912、1914和1915年创建林科。1927年南京国民 成立后,林业教育进一步有所发展。至1949年全国有21所大学、农学院设森林系,9所高、初级农业学校设林科,但学生人数不多,毕业后失业改行者不少。
我国的近代林业科学研究与林业教育是同时起步。1906年北京有农事试验场,在西直门外三贝子花园(今北京动物园)栽培各种植物。1916年设林务研究所。后以1922年由胡先骕、钱崇澍主持的我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植物部、1928年由范源廉筹资创办的静生生物调查所、以及1932年成立的中央林业实验所森林系和1941年成立的中央林业实验所等较著成效。40年代林业工作者在四川利川磨刀溪(今在湖北省)发现树木新种,经胡先骕、郑万钧定为水杉,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此时期的林业著述颇多,有林业教材、林业科研专著数十种,有关论文数千篇,专业刊物有《森林》和《林学》等。
革命根据地的林业建设1928年以后,我国 在各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改革、调整林木所有制的同时,大力提倡群众植树造林,绿化荒山。1928年 于江西永新倡导造林;1932年中华苏维埃 公布《植树造林》决议。1938~1942年陕甘宁边区 发动群众植树260万株;1943~1946年在陕北张家畔荒滩植树500余万株。其他边区 及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 均曾公布有关保护森林,提倡植树造林的决议、政策及法令等。
现代林业的发展(我国成立后)1949年以后,我国林业进入现代发展阶段。这一期间的主要成就表现在:
林业方针政策的制订1949年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提出“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方针,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1961年, 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81年 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我国森林法》,确定了“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关于林业所有制,30余年来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几种所有制的联合经营都是主义林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见林业经营形式)。
普遍护林我国成立初期,主要依靠群众护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专业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70年代以来,为了制止乱砍滥伐、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降低森林资源消耗,进一步落实了林业政策,并实行普遍护林。各林区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外,还开展群众性护林防火活动,建立各级护林组织,实行护林防火责任承包制。1986年全国初步统计有专职护林员28万多人,全国重点林区建防火站80余处,瞭望台2500多座、防火公路5万多公里(见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
大规模造林建国初期,主要是在东北西部、河北西部、河南东部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营造农田防护林;同时在全国各地开展封山育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大规模造林,着重营造用材林,并着手绿化西北黄土高原。70年代,华北、中原地区开展平原绿化,并在条件适宜的地方试行飞机播种造林。1978年开始建立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活动,至80年代已涌现一批人工用材林基地,防护林也已发挥效益,并有了近亿亩的经济林。
森林工业迅速发展我国成立初期,采伐与集材仍处于手工作业阶段。现已形成了森林采伐、木材加工、林产化学加工、林业机械制造等门类齐全的森林工业体系。木材、竹材、锯材产量不断增加,人造板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等从无到有,林产化学加工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30余年间,全国森林工业企业为国家积累资金 182亿元。近年针对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一些木材采伐企业已逐步转变为森林采运、育林和多种经营的综合企业。
林业教育和科研的发展我国成立后,于1952年成立了3所林学院,在13所农学院设立林学系,还建立了10余所中等林业学校。“革命”期间林业教育受到严重摧残;1979年后重新振兴。至1985年止共有林业大学3所、林学院8所,在农学院设立的林学系18个,中等林业学校37所,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林业教育(见林业教育)。这一期间林业科学研究也有很大发展。1951年在北京成立了林业科学研究所,1958年扩大为我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森林考察。此后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成立了各种林业科技管理、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情报等机构,并设置了一些试验基地和自然保护区。至1986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林业科研单位240个,林业科研工作者8000余人,初步形成了林业科研体系(见林业、森林法、植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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