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ucai jiage
[外文]:timber price
木材价值的货币表现。包括木材本身的价值和木材在采伐、集材、运材及造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合理的木材价格对于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调节木材和林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林业企业的经济核算等具有重要意义。
木材价格的构成由价值构成决定。木材价值是由生产过程(包括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C),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和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等 3部分组成。其中C+V构成木材成本,M为剩余产品价值,也称盈利。盈利包括税金和利润。因此木材价格是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要素构成的,其中生产成本是价格中的主要部分。在我国国有林区,木材的生产成本约占出厂价格的60~70%。
制订木材价格的依据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木材价格形成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在主义国家,制订木材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格要能反映木材生产,包括育林过程中的采种、育苗、整地、栽植、幼林抚育、成林抚育以及木材采伐集材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量。企业按照这样的价格 木材产品,不仅能补偿已经支出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报酬,而且还能获得盈利。木材成本是木材 价格的较低界限。由于营林生产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特点决定了立木价值必须由中等经营管理水平的劣等林地的劳动耗费来决定,以便使经营劣等林地的单位也能得到一定的纯收入,而经营中等及优等林地的企业能得到级差收入。森林采运尽管存在着伐区条件的自然差异,在制订木材价格时,一般应以正常生产条件、合理经营情况下运材距离最远的木材成本为依据,以便使距离销售地点较远的伐区的林木能够被采伐,实现合理经营和合理利用。林业盈利的较低界限,不能低于企业 产品应交纳的税收和提留的一定资金积累。此外木材价格的制订还受经济、政治、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林价在木材价格中的地位林价是按立木积计算的价格,是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在我国南方林区称为山价,是木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林的林价包括从采种、育苗、造林、抚育管理,到林木成熟时的全部生产费用和利润、税金等。确定合理的林价,可以保证林业再生产不断扩大,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采伐和利用。一般根据用材林的树种材种和木材生产条件(如木材的运输距离等)划分为若干林价区和林价级,制订不同的林价标准。已经营的天然林的林价参照条件大致相同的人工林林价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国家的林价是按木材的市场价格倒转回来计算的,一般占木材市价的60%左右。在我国,林业部门在集体林区的木材收购价格中,就包含着看山价,但是没有制订归物价部门管理的林价。为了鼓励生产者积极造林、育林,国家曾几次提高木材价格中的林价,已使林价在木材出厂价中所占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10%调整到目前的30%左右。
我国的木材价格可分为 4个系列:
(1)按林产品类型划分,有林价、原木(原条)价格、锯材价格和木材加工产品价格。
(2)按木材价格管理形式划分,有国家规定价格、企业自定价格、允许在一定幅度浮动的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
(3)按价格在林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特定用途划分,有林业企业内部开展经济核算所运用的一整套结算价格、林业计划统计工作应用的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以及专门用来计算和反映林业经济比例关系的理论价格(又称基础价格)。
(4)按林产品在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划分,有收购价格、出厂价格(调拨价格)、销售价格和零售价格。其中收购价格是一种初级市场价格,即木材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个价格。它是制订木材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的基础。我国于1985年取消了国家对集体林区的木材派购任务,因而也取消了国家规定的木材收购价格,实行议购议销。出厂价格指林业部门按国家计划分配给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木材商品在国家规定地点交货的价格。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产地木材收购单位或林业部门向本系统内贮木场进行木材交库的结算价格;另一种是国营林业企业在本系统内贮木场或制材厂向需材单位和销区木材经销单位交货(木材)的价格。销售价格指木材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最终价格,由调拨价格加流通费用和盈利构成。我国在木材市场开放后,销售价格在国家规定很高销售限价的范围内,受市场供求影响而上下浮动。
正在进行的木材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确定木材理论价格。即实行林价制度,正确确定林价,计入木材生产成本。同时提高林业部门计价用的盈利率水平,使木材价格既能补偿育林和森林采运的劳动消耗,又能保证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
(2)国家对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派购任务,开放木材市场,改变流通体制中的不合理状况,使原来木材价格统得过死的体系变为多种类的木材价格体系。
(3)调整木材与工业品之间的比价,特别是与主要工业材料的比价和与木材加工品的比价,以利于鼓励发展木材代用品生产,节约使用木材。
(4)及时调整与世界木材价格关系密切的部分木材价格。
趋势一些资本国家的林业经济学者认为,木材与农产品一样,土地的生产费用对其价格的形成具有规定性作用。又由于林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因素,天然林的采伐生产费也将对木材市场价格带来规定性作用。与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相比,木材价格的伸缩性较大。从一些林业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由于木材需要量不断增加,木材采伐地点越来越远,以及劳动工资上涨、生产费用增高等原因,木材价格有上涨趋势,且上涨幅度普遍超过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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