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uanshu yuqu
[外文]:exclusive fishing zone
沿海国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又称“专属捕鱼区”、“捕鱼专属水域”。沿海国为了保护其近海生物资源和本国经济利益,从领海外界起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并对该海域的所有生物资源和全部水产捕捞活动拥有专属性的管辖权。专属渔区的较大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第3次海洋 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家在其专属渔区的,拥有调查、开发、保护和管理所有生物资源的 权利,以及有关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但其他国家在该专属渔区范围内的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不受影响。
沿海国为了确保专属渔区的生物资源免受过度开发的为害,有权采取合理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确定捕捞限额。沿海国允许其他国家通过协议进入其专属渔区内从事渔业活动,但只能捕捞该沿海国规定的容许渔获量中的剩余部分。同时还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领取捕鱼许可执照、交纳费用、按规定可捕种类与规格、渔获量限额、捕捞区域与时间、渔船与渔具的种类和数量等进行捕捞,以及进行有关的经济技术合作等。《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还对专属渔区内外海域的金枪鱼类、鲣类、枪鱼类和旗鱼类等大洋性洄游鱼类, 哈鱼类和鳟类等溯河产卵鱼类,以及鳗等降河产卵鱼类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沿革关于专属性质的渔区问题,早在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已有讨论,未取得任何结果。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宣布关于美国在连接其美国海岸的公海上拥有捕鱼权和关于大陆架的宣言,激起了广大拉丁美洲国家的强烈不满。智利于1947年6月23日宣布扩大 至200海里的海域。此后秘鲁、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等国相继颁布了有关扩大海洋管辖范围的法令。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1次海洋 议上,一些海洋大国为尽可能缩小和统一领海宽度,提出了所谓沿海国可确定相应的渔区问题,但对领海和渔区的统一宽度未达成协议。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第 2次海洋 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宽度两个问题而未果。70年代关于 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从拉丁美洲扩大到亚洲、非洲。1969年时 103个沿海国中绝大多数宣布的渔业管辖范围在12海里以内,只有15个国家超出12海里,8个拉美国家为200海里。到1980年4月,在136个沿海国中,将近3/4(99个国家)宣布了12海里以上的专属渔区,约有2/3(84个国家)宣布管辖范围为200海里。在1973~1982年举行的联合国第3次海洋 议上,经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努力,制订了包括沿海国拥有200海里海洋权在内的新海洋法公约,确保了沿海国在其专属渔区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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