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最初是一个临时的中央派出机构,到了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基本定型化,变成了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是,行省完全定型化,地方化后,也具有中央派遣机构或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行省只是进化成地方最府,并说其性质的基本面”。“即使上述进化完成,行省也长期保留朝廷派遣机构的几个本来性质,……不是纯粹的地方”(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使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征。这是其他朝代中央和地方政区的关系不具备的东西,这样的特征是行省必须遵从中书省的制约,为元代统治服务。
中心控制
行省认为,“军国主义做了沉重的事情,却什么也得不到”,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受到中央各方面的牵制和制约,“有诸侯之町,没有诸侯之权”(《历代名臣奏议》卷273《财法》门引用了赵天麟奏议)。
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行省的几个无任官和解释权,在这方面不及汉唐地方的大员。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作为朝廷集中财产赋的工具发挥作用,接收到的财赋行省必须实行中央和地方保留七分之一的特别比例的规定。行省根据朝廷的命令,有义务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的财产征收支出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
内部牵制
行省内部的权力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原代理省内部实行了群官责任和圆署会议制。也就是说,通过行省官僚的集体会议共同负责,各官僚之间有分工、合作、相互牵制,各行省官僚不能独立行使权力,必须受到其他同事的合作和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对行省进行了监察,构筑了防止其权力宝座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和由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起到了强化中央集权的作用。
权力的归属
作为民族统治的有力工具,原行省主要以蒙古、色官掌握权力、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掌握军权,平章以上不允许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德欲,不可抑止”(《元史》卷一八六《成遵传》),他们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拥护者,不能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作为异民族身份和文化背景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掌握了权力,也无法想象策动汉族,策动汉族使其分裂。总之,元朝统治的民族色彩,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的行动,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有力工具,不面向中央的对立面。
所以在了解元朝行省制度时,不能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完全解释,还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中寻找原因。这是原代理省制度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明初朱元璋把权力分成三部分的理由。
行省区分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用“犬齿交错”的原则,将本地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任意编成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认同性,人为地造成犬齿交错和北制南的局面。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地促进了各民族民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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