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京制度
辽朝先后形成五京制度。五京为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镇)、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东京辽阳府(今辽宁省辽阳市)、南京析津府(北京市)、西京大同府(今山西省大同市)。但只有上京和开封是首都,其他均是陪都。至辽宋澶渊之盟后的极盛期,中京政治作用虽然加强,但仍没有改变上京首都的地位。
辽由北方游牧民族所建。其转徙不定、车马为家的游牧生活决定了皇帝的巡狩制,其政治中心不在首都,而在捺钵(契丹语“行在所”、“行宫”的音译)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均在捺钵随时决定,是处理政务的行政中心。因气候、自然条件的制约,四时各有捺钵之地。
南北院制
为了统治当地汉族,辽太宗采取“因俗而治”的统治方式,实行分治和契丹人、南北两面官的两院制。并且改幽州为南京、云州为西京。
辽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双轨官制,以“本族之制治契丹,以汉制待”。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官治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大部分官名及职掌沿袭唐制,并参照五代和宋朝的官制。官有实授、遥授之分。职事官与散官及阶、勋、宪衔、封爵、食邑户数等配套。辽代官名多有契丹语官名,如林牙即翰林,惕隐掌管皇族政教,夷离毕掌管刑狱,乙里免为诰命夫人,等等。
辽世宗任用贤臣耶律屋质,进行一系列改革,将辽太宗时的南面官和北面官合并,成立南北枢密院,废南、北大王。后来南北枢密院合并,形成一个枢密院。辽世宗的改革使辽朝从部落联盟形式进入中央集权的时代。
辽朝的法律,因俗而治,各地使用不同法律。早期有民族歧视,至圣宗时契丹人法也用汉律来断。这反映地位的提升。一般来讲辽代刑罚较重,而且皇帝往往随意杀人,无法无天,穆宗尤甚。
捺钵制度
捺钵,汉语译为“行营”、“行在”、“营盘”。辽朝虽先后以辽上京和辽中京作为首都,但是其政治核心不在首都,而在捺钵(契丹语“行在所”、“行宫”的音译)。这是因为辽朝的主要民族契丹族为游牧民族。由于契丹族转徙不定、车马为家的特性,决定了皇帝的巡狩制。
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均在捺钵随时决定,是处理政务的行政中心。每年又“四时巡守”,“四时各有行在之所,谓之捺钵”。皇帝在游猎地区设的行帐,以区别于皇都的宫帐。因气候、自然条件的制约,四时各有捺钵之地。
辽太宗时,取燕云十六州后,其国土包括长城以南的广大地区,为保持契丹族的骑射善战传统的经济生活,仍然过着“转徙随时,车马为家”的生活。
正如《辽史》中记载的“辽国尽有大漠,浸包长城之境,因宜为治,秋冬违寒,春夏避暑,随水草就畋渔,岁以为常”,四时各有行在之所,在这种特殊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在契丹的管理体制上,逐渐形成了一套县有鲜明游牧契丹民族独特特点的四时捺钵制度。契丹皇帝四时巡行的宫帐(也称牙帐),即春捺钵、夏捺钵、秋捺钵、冬捺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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