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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包含哪三项原则

1787年包含三项原则,即联邦制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原则。
1、三权分立原则:规定立法权、行z权和司法权属于国会、总统和。国民议会是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定。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审理案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三权分立原则不仅体现在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三权分立,也体现在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配上。
2.制衡原则:根据,国会必须征得参众两院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他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及其的活动必须由国会批准的预算法提供资金,该法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权。联邦法官只有在参议院同意后才能由总统任命。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并通过法律决定的设立。联邦较高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公布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总统并宣布他们违宪。无效。
3.有限原则。职能和组织活动受法律管辖,必须在法治范围内开展活动。有限原则还体现在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中,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自1787年制定以来,美国一共进行了29次修正案(第29次为拟议修正案),1995年以来,前27次修正案获得各州批准并生效。
修正案 1-10 是关于公民权利的。 1789年召开第一届国会,提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项修正案,又称《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应批准限制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和权利的法案;公民有权免于对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进行无理搜查和没收。不得违反;因同一罪行两次被或肢体刑的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制自首;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11-27条主要涉及废除奴隶制、选举制度改革、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护、种族平等、男利平等等问题。
是美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解释
美国的实践表明,联邦较高的司法解释是修改和完善的重要途径。
较高解释的权力于 1803 年由马布里诉布什案确立。麦迪逊案。根据其设立的联邦较高的司法审查权,较高在诉讼过程中对涉及的各州和法律是否合宪以及联邦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解释通常会改变、扩展或更改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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