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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分几个等级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形成于吠陀时代晚期。这是古代世界最典型、严格的等​​级制度。四级对地位、权利、职业、职责等都有严格规定:
第一级婆罗门多为僧侣和贵族,享有释经和祭祀神灵的特权;第二级刹帝利是军政贵族,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吠舍的第三个级次是雅利安人的自由,文官阶级从事农耕、养殖、渔猎等,没有政治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支持前两个级次;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印度种姓制度是以印度为主导的南亚国家印度教居民之间严格区分彼此的社会等级或群体制度。 梵语为瓦尔纳、意思是颜色、种类和品质。在我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游历印度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或姓氏。根据葡萄牙语音译译成卡斯塔,世界上常用卡斯塔一词。现在逐渐废除了。但它仍然存在于一些民族中。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论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曾经存在于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家,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基制、印度卡斯特制。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级为中心,分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群体,称为种姓。各个姓氏根据居住地区的不同又分为许多亚种姓,而这些亚种姓又根据居住的聚落又分为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终又划分为不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级级相扣,融入了分散在印度次大陆的一套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了印度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与印度的社会制度、宇宙观、宗教和人际关系密切相关,可以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和规范。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制度。原来的种姓制度并不是为了划分阶级和人的高低,而是为了保证雅利安人自己的统治权,并保留一定数量的人从事各种工作。但是,随着马木路克、蒙兀尔等外来ysl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适应的需要而进行了多次调整,在英属印度时期为了适应殖民者的需要而变得固定僵化,成为阶级严格制。等级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中的不平等与现代西方的制度和人权思想有很大不同,因此经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和落后的制度,甚至被视为阻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被正式取消,各种种姓划分和歧视被认为是非法的,但在现实的社会运作和生活中,它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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