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形成于吠陀晚期。这是古代世界最典型、严格的等级制度。四个学位在身份、权利、职业、职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上等婆罗门主要是僧侣和贵族,他们享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祀神灵的特权;二等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享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课。吠舍是雅利安人的自由,平民从事农业、养殖、捕鱼、狩猎等。他们没有政治特权,必须以施舍和税收的形式支持前两个阶级;第四等首陀罗大多被征服。土著人,属于非雅利安人,从事农业、养殖、捕鱼、狩猎和其他在当时被认为卑微的职业。
印度种姓制度是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或群体制度,在以印度为主的南亚国家的印度教居民中彼此严格区分。 Varna 在梵语中的意思是颜色、种子和质量。在我国古代佛经或印度高僧著作的汉译中,称为种姓或宗族名称。根据葡萄牙语音译为casta,世界上都使用casta这个词。现在逐渐被废除了。但它仍然存在于某些民族中。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曾在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国存在,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低管理制度、印度卡斯特制度。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级为中心,划分了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群体,即种姓。各种姓氏根据所居住地区的不同,又分为许多亚种姓。这些亚种姓根据所居住的聚落不同,又进一步分为许多聚落种姓。这些定居种姓最终被划分为具有不同异族通婚等的氏族。 ,融入分散在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覆盖了印度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与印度的社会制度、宇宙观、宗教和人际关系密切相关,可以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和规范。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形成的社会制度。原来的种姓制度不是为了划分阶级和人民,而是为了保证雅利安人自己的统治权,并为各种工作保留一定数量的人。然而,随着马穆鲁克、莫卧儿等外来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因需要而进行了多次调整,在英属印度时期,为满足殖民者的需要而固定、僵化,成为阶级。严格的等级制度
由于这种制度的不平等与现代西方出现的制度和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经常被批评为反现代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阻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制度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被正式废除,各种种姓分类和歧视被认为是非法的,但在现实社会运作和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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