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的实态与运行表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征。也就是说,由于各地旧有的社会政治结构颇有不同,里甲制尽管在全国保持了大体一致的外壳,但其内容在各地却有很大差异。上田信对无视我国地域差异的里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评,并根据里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实施情况,将里甲制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他称之为华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华北平原的人口急剧减少,明初不得不从山西等省大量,由编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关系,也不存在业主与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另一种他称之为江南型。
元末明初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由田主—佃户关系构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调是一方面让当地地主担任里长等职役,使之成为里甲制的根干,另一方面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范围的豪强地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中等规模的地主指挥自耕农和佃农,完成赋役征收、水利维持等任务。
还有一种他称之为华南型。在徽州盆地、浙东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地域宗族相当发达,里甲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编成的。上田信的区分只是从大体着眼,具有“理想型”的意义。它不排除在华北和华南也可见到内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里甲,也不排除宗族关系在江南的里甲组织中也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种类型学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朱元璋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改造既存的社会政治结构,只是希望通过对基层组织和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减少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制度作用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管理网,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这样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于日常的治安管理,还可以用于收取税金的系统,一旦到了战争年代,甚至可以成为征集军队的体系。现代社会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与这一体系没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尽管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
一方面,由于里甲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所需徭役,编排时必须考虑各里之间人丁事产的均衡问题,因而对富室大户聚居的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又试图保持既存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相对完整性,因而强调“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在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也以“都”为基础划分粮长管区。可以说,朱元璋的目的并不是抛弃或打碎原有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秩序,而是试图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从《教民榜文》等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蓝图中,里甲的能绝非仅限于赋役的科派和征收,每个里甲都应当是一个对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统一管理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合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要相互帮助,也要相互监督;本社区的成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去,外来的成员也不能在本社区随意活动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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