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都察院为较高监察机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为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与明宣宗的敕谕要求,还得作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职责那样: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势必有“搏击”之嫌,失大臣之体,极易为朝廷招怨,一旦弹劾有误,也无回旋的余地。
因此,“搏击”之事应让那些地位不高、资历不深、年纪较轻、顾忌较少的官员去干。用明太祖的话,是应该建立一种“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监察体制。基于前代经验,鉴于现实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
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称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
都御史,职责专属纠察、弹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风纪的部门。所有大臣奸邪、小人结党、作威福乱政的,便弹劾他。所有百官卑劣贪鄙败坏官纪的,便弹劾他。所有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现成章法、企图进用的,便弹劾他。遇上朝觐、考察,同吏部主管确认贤能与否、官员升降。大案件重囚犯在外朝会审,与刑部、大理寺公平判决。此官奉敕内地,安抚外地,各自专奉敕命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专属察纠内外百司的官邪,有的明章露面弹劾,有的密封奏章弹劾。在内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巡视京都军营,监都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后改科员)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视漕运,巡视关税,(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催运,监督烙马印,屯田。
军队出征则监军记录劳,各自按照专门事务监察。而巡按则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服大臣、府州县官等方面的考察,举报弹劾尤其重要,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可立刻决断。巡行所到之处,必先审问甄别罪犯,调看讼狱案卷,有事实出入的依理辨明。
各祭祀坛场,审视它的墙壁屋宇及祭器。体恤孤寡老人,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良之人,翦除豪强败类,正风俗,振纲纪。凡是朝会要纠正礼仪,祭祀时监督仪程。大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都要直言不讳。有重大事件,聚集在朝廷参与谋划。
六部至关重要,然而各有专属政务,而都察院总理宪宪纲纪,只要有所见闻便可纠察。各御史纠察弹劾,必须明确写明事实证据,开写年月,不得用空话随意诋毁,挑剔细枝末节。外出巡按后回朝复命,都御史复查其称职与否然后上奏。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如有赃物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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