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金玺诏书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颁布,原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纽伦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于1356年1月10日颁布于纽伦堡帝国议会上;第二部分称梅茨法条(Metzer Gesetze),颁布于1356年12月25日梅茨帝国议会上。
该文件共计有七种版本:波西米亚版、科隆版、美因茨版、普法尔茨版、特里尔版、法兰克福版、纽伦堡版(当时的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区藩侯放弃了制作自己的版本)
金玺诏书在法律意义上确定了帝国领地内诸侯的权益与义务,重申了七大选帝侯的特别地位,也排斥了教皇干预德意志事务的特别行使权,是德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的“私法”。但同时,该文献也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威进一步降低,加速了帝国内部的瓦解和分裂。
黄金诏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1347~1378在位)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别在纽伦堡和梅斯的帝国议会上公布。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
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较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较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
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
1356年卡尔四世金玺诏书,这应该是最有名的金玺诏书。西元135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于纽伦堡发布,确立了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选举产生,帝国境内有七位选帝侯享有此重要权力,分别是美因兹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等三位教会选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选侯。
当选侯们准备推举新国王时,首先在圣巴塞罗谬教堂举行弥撒,如果选侯们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那么他们只能靠面包和水维生。投票顺序第一位为美因兹选侯,其后分别是特里尔选侯和科隆选侯;波希米亚选侯、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诏书公布于帝国会议之后,选帝侯制度并无太大变动,一直持续至19世纪初。
1356年金玺诏书还对阐述了其它方面的权利,只有城市内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亦确立了各地选侯握有,能够拥有“针对不同传统习惯和语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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