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会阶层被划分为“良人”与“”。奴婢是地位较低的“贱民”。唐代奴婢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买卖、馈赠。从奴婢制度中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和奴隶制中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关系相类似,唐朝通过《唐律》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和对奴婢身份地位和法律、社会待遇的规定,得出结论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度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的结合产物。
奴婢待遇 要对唐代奴婢制度的本质有深刻的认识必须从唐律的法条规定中对奴婢的地位、权力的定位进行分析。唐律对奴婢有明文规定,列为贱民中的较低等级,并具体规定了他们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生活诸方面的待遇。
一.法律原则方面
“奴婢,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认为“奴婢有价”(《唐律疏议·诈伪》)可由主人随便买卖,依照“奴法”,“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下》),足以证明奴婢身份卑贱,社会地位底下。
二.刑罚方面
“良”、“贱”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一般来说,“良人”侵犯“”,其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侵犯“良人”,其处分则较之常人要加重。例如,《唐律》曾明文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如果是奴婢杀主,却视为“十恶”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在量刑上,良人与奴婢有很大不同。如同一杀伤罪,主人不经官府而擅杀奴婢只杖一百,杀无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奴婢有罪,主人请于官而后杀之者,即为无罪;而奴婢虽过失杀主者也有处绞刑。奴婢杀死良人固然要处死,就是殴打良人者,也要加“凡人”一等处刑。
三.诉讼方面
诉讼方面,主、奴之间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唐律规定:“奴婢听为主隐”,除谋反、某大逆、某叛外,基于主从尊卑之别,奴婢是不许告发主人的,否则处以绞刑,‘至于主人告发奴婢,即使是诬告,也“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是没有罪的。如《唐律疏议·名例六》:“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
四.婚姻方面
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唐律疏议·户婚下》)。良贱不得通婚,限制极严。一律要“当色为婚”,“当色相养”,不得违犯。唐朝禁止奴婢与良人通婚,首先是因为奴婢同于资财,“律比畜产”,根本不承认他们有什么人格,因而规定他们必须“当色为婚”,“当色相养”。其次,是因为奴婢私嫁女为良妾,这无异是盗取主人的财产,故同样也要准盗论罪。唐朝统治阶级通过贵贱与良贱之间有关婚姻的律文规定,区别阶级等级身份的界限,划分了具有世代相传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集团,使等级的划分,也就是阶级的差别固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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