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开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制定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主要受朱元璋“重典治世”思想的影响,大明律典最终的风格也反映了这种思想。
《大明律》内容上承袭唐律,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的体例风格,共30卷,460条。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大明律》的颁布不仅反映出明朝统治者注重立法、严于修律,而且较之前代法典,它确有重要发展。正因如此,《大明律》能贯彻明代始终,并且对清代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朱先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又编定了《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明大诰》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
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我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可以说《明大诰》与当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但《明大诰》加重律中罪名,滥用法外之刑的特点却使其成为了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
自汉朝初期废除肉刑以来,虽然各朝各代的刑罚种类变化繁多,但大多数都已摈弃了残酷的肉刑。而《明大诰》又将这些酷刑带回刑典之中,四编大诰开列了如诛足、枭首、断手、斩趾等刑罚。而朱元璋本更是挖空心思,想出如:挑筋、断舌、凌迟等-些灭绝人性、令人发指的手段来惩治犯罪。对于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更是态度坚决、手段残酷,凡是查证属实的贪官,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近乎不近人情的处罚,流放、杖责是轻,则枭首、绞刑甚至凌迟。
他对生命、对人的生存权利、人的自尊极度蔑视,活生生的人在他的眼中无异于猪狗,想如何处置便如何处置。使得当时的官吏噤若寒蝉、百姓终日惶恐不安,这种做法尽管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集权统治,但也给日后明朝中后期的混乱局面埋下伏笔。在这点上,研究律法之士,不得不引以为戒。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明大诰是什么,朱元璋为什么颁布明大诰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