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元丰改制的内容之一,就是颁布《寄禄格》,实际上也是为了削弱宰相的权力,因为这样一来,官员的升迁都要参照《寄禄格》,官员的品阶和俸禄标准不再需要通过宰相,以阶易官,使官员的职务与职称相符合,减少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也减少了官员之间职务界限不明,相互扯皮推诿的想象,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开支。元丰改制的内容之二,就是在恢复旧制的名义下,恢复唐代三省制。
虽然宋朝建立时就有三省制,但是徒有虚名,三省官员平时并不具体行使权力,只有在皇帝临时有事的情况下,通过宰相传达命令,三省的官员才各自行使职务,而且三省都是宰相的权力范围,直接对宰相负责。
元丰改制后,将宰相的权力分割为左仆射和右仆射,分别负责门下省和中书省,并且皇帝直接向三省官员发布命令,这就让皇帝直接参与到朝政中,从而强化了皇帝个人的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改制弊端
熙宁(1068~1077年)变法期间,王安石主张只要各个机构能恢复职能和作用,就算达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农寺、都水监等已对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实”。
但宋神宗并不以此为满足,熙宁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丰三年,在蔡确、王珪的协助下,对职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辅制度恢复了唐三省制规模,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借以发挥中书揆议、门下审复、尚书承行的职能,实际上权归中书。同时,参知政事改称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
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使各机构有定编、定员和固定的职责;许多机构便或省或并,如三司归户部和工部,审官院并于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过去“官”仅用以定禄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阶易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包括选人共三十七阶),此后,升迁、俸禄等都按新定的《元丰寄禄格》办理。
神宗改革职官制度时,没有征询王安石的意见,改制后,行政效率没有提高,比过去还显得拖沓,神宗有些后悔。但由于冗员和冗散机构的裁撤,节省了两万缗的开支,神宗又颇感安心。
寄禄格
神宗元丰三年(1080),置详定官制所,制定《寄禄格》,杂取唐及宋初旧制,以原散官开府仪同三司等定为二十四阶,用以取代原寄禄官中书令、侍中等等,以阶易官,用为确定官员傣禄及升降品级标准。成新寄禄官,而原寄禄官之朝廷各机构正官依其官称主管本部门事务,官称与实际职务相符,成职事官。
次年,又定新选格,改革铨选制度,授官铨注,皆归吏部,并规定凡除授职事官,皆以寄禄官品高下为准,五年,仿唐六典所载官制,颁三省、枢密院、六曹条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长官实行新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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