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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签署时间和主要内容及意义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也称为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墨西哥、智利等拉美国家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尔科区签署,无限期有效。条约对缔约各方采取单独生效的方式。 1967年9月20日首先对墨西哥生效。到1999年,33个拉丁美洲国家全部签署并生效。
主要内容
该条约由序言、31个主要文本、1个过渡条款和2个附加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只能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制造核装置爆炸;禁止在各自领土内以任何方式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获取任何核武器;他们不必接受、储存。 、安装、部署和拥有任何核武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核武器试验、制造、使用、拥有或控制;建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设全体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是较高权力机构,负责检查条约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计划。

第一议定书规定,条约区外的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条约区内的领土负有国际责任,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自1992年8月起,英国、荷兰、美国和法国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该议定书。第二议定书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该地区的无核化地位,不对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到1979年1月,英国、美国、法国、我国和苏联都签署并批准了该议定书。
主要意义
该条约是第一个在人口稠密地区建立无核区的区域条约。我国一贯尊重和支持拉美国家建立无核区的建议,并于1973年8月21日签署了第二附加议定书。自由区,所有核国家,特别是作为拥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级大国,切实保证不对拉美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要求他们做到以下职责:撤出在拉丁美洲的所有外国军事基地;不经过拉美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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