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比伦时期,农村的社会分化已经非常激烈,赠予的土地已经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和继承,而且长辈的继承份额是双倍的。拥有村集体土地的人必须向国库缴纳实物税,数额从收成的十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不等,他们还必须工作和服兵役。按照习惯法,不交租税、三年不服兵役的人,将失去土地所有权。分给灭绝户、外逃户或三年未缴税者的土地,不分给社区。
国王拥有庞大的王室(宫廷)经济,全国的庙宇经济从属于王室经济。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数量相当可观,王室经济的基础部分(包括土地、畜牧、手工业作坊等)很大程度上集中在苏美尔地区。
但是,巴比伦时代皇家农场的管理方式与乌尔第三王朝时代的大规模集中管理不同。相反,土地被分成三至十五公顷,并分配给各个部门服务。皇室的人,比如皇室的商业代理人、士兵、工匠、牧羊人和中小官员等等,但他们主要归于所谓的“臣子”。 “纳贡人”从王室得到土地、种子、牲畜和农具后,自行经营,每年要向王室上缴相当数量的收成。他们不得或抵押土地,但可以继承财产。
巴比伦国家的稳定并没有持续多久,外来入侵成为极大的威胁。公元前16世纪中叶古代巴比伦被赫梯人毁灭,但赫梯人很快就撤退了。 16世纪末之前,从东北入侵的卡西特人占领了巴比伦。
在古巴比伦时代之前(即伊辛时代至巴比伦第一王朝灭亡),美索不达米亚进入了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这是由于这一时期奴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迅速发展,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租赁雇佣关系和活动空前增长。
阿摩利人统治下的城邦在继承苏美尔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法典。例如,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还有埃什努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而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的大成,然后制定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此外,据考证,古巴比伦时代的城邦颁布了一百多条减免债务所谓的德政法令。从苏美尔城邦时代到巴比伦第一王朝,美索不达米亚的法治传统并未中断其延续性。在 Ishin King Ribit Ishtar 法典的序言中,它说:“我在苏美尔和阿卡德建立了正义。”汉谟拉比法典的序言几乎以同样的形式陈述,“阿努和恩利尔,为了人类的福祉,命令我,光荣敬畏上帝的统治者汉谟拉比,在世界上促进正义,消灭无法无天和邪恶的人。” 让强者不骚扰弱者,让我和沙玛什一样,照耀贵州头,照耀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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