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遗俗便被奴隶主阶级利用来反抗他们阶级统治的手段。到封建社会,“弃市”成为一种处决犯的法定刑名。但阶级社会作为刑罚手段的“弃市”,与原始氏族大会对其成员违反氏族利益的处决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他们利用“弃市”这种方式处决罪犯,除了“杀一儆百”之外,还有一个欺骗性的目的,那就是表示“与众人共弃之”。
《隋书·卷二五》中提到:严重的为轘(即车裂),其次为枭首并弃市(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此为北齐刑罚)
一般平民的是”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周礼·秋官·小司寇》)
历史上有很多弃市的例子,如“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简)“秦皇平六国,制天下藏诗、书及偶语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范坚迁尚书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晋书》“肃宗收复西京,以叛将安史之官河南达奚珣等三千人为重罪,与众共弃”(《旧唐书·卷五十》)明嘉靖年间,首辅夏言被次辅严嵩构陷,以近臣结交封疆之罪被判刑弃市。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显示,秦时种类众多,如车裂、、枭首等,其中亦有弃市。至汉朝,汉承秦制,而略加简约,常法只三种,其一即为弃市。弃市为常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至隋,第一次将常法定为斩、绞,无弃市。至此,弃市退出常法,但仍然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在闹市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恨又怕,判后大快人心。《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由此可见唐人对来俊臣的恨之入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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