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元年》:“癸酉,吏部尚书张昭等详定五刑之制,凡流刑四,徒、杖、笞刑各五。”
释义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但仅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和同族人的某些犯罪。《史记·殷本纪》说:“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桐宫”。《礼记·王制》说:“变礼易乐者,君流”。《国语·周语》说:“周厉王以卫巫监谤者,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于是国人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厉王)于彘”。
周襄王时,内史过曰:“犹有散迁懈慢,而著在刑辟,流在裔土”。秦汉时期的迁刑、徙刑于流刑类似,但其适用对象比较特定,也比较狭窄,并非广泛使用的刑种。流刑上升为法定刑,首次用于对普通人犯罪进行处罚是在南北朝时期。之后,隋定为五刑之一,沿至清。
历史
隋唐确立
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徒刑、笞杖刑不同。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
明朝
明初律、令明确规定,以传统的五刑制为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其中流刑仍分传统的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其中,《大明律》规定的处以流刑的条目约有45条。适用的对象分缘坐与实犯流刑两种。就设置的惩治力度而言,流刑仍处于传统的与徒刑之间。如《刑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者,杖一百,徒三年。
清代
流刑原按应流里数,由巡府衙门发至各荒芜州县,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刑部开始编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为三等流刑,并分别载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应发征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这就有利于防范各省处分不均,随意发配。
清末宣统二年(1910)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除十恶奸盗等重罪依旧发配外,皆改在本地劳役,二千里者六年,二千五百里者八年,三千里者十年。《大清新刑律》终于废除了流刑。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流刑是什么,流刑始于哪个朝代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3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