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箠令》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历史发展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手段,出现于战国时期,在汉文帝、汉景帝时期才被正式列入了法定刑罚当中。笞刑设立的初衷是针对一些轻微犯罪的较轻惩罚方式,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受刑数量和部位,受刑者往往会被笞数百下,很多人因此丧命。针对这种现象,汉景帝执政后发布《箠令》,这才明确规定了笞刑使用刑具的规格以及受刑部位。
汉景帝对笞刑进行了明文规定:行刑时要避开胸、腹、腰等要害部位,并且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同时还规定“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如此一来既能达到威慑效果,又降低了犯人的死亡率。虽然有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一些官吏为了以儆效尤或者是出于私心,往往还是会加重惩罚,因此导致犯人死亡的事件仍然屡见不鲜。直到唐朝时期,这一现象才得以改观。
唐太宗时期,少府监李袭誉送了一副《明堂人形图》给李世民观阅,上面详细绘制了人体的经络穴位。李世民看后发现人体经络多集中于胸部和背部,而臀部较少,于是他联想到“五刑”中的笞刑,所以下令以后实行笞刑只准打PP,不准再打后背,这大大降低了受刑者被打死的概率。虽然笞刑在历史上经历过多次演变和发展,但有一条规矩自始至终都没有变过,那就是行刑时要脱去受刑者的裤子。
去除衣物原因要知道在古代社会,礼法异常森严,那为何执行笞刑时还必须要脱去受刑者的裤子呢?可能有人认为这是统治者对受刑者的一种羞辱,但其实这样做并不是为了羞辱受刑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受刑者。实行笞刑时,会被打的皮开肉绽,如果受刑者穿着裤子的话,碎布就会进入血肉中,这样很容易引发伤口感染,这在古代是非常致命的。因此,各个朝代执行笞刑时都会遵守这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如今笞刑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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