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是指我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
五刑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则为闰刑或从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以后随着流放刑罚的不断发展,其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正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这种体系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概念释义“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完备之意。“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我国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就开始有了刑罚。《国语·鲁语下》有“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的记载。《尚书》中夏书《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故“天用剿绝其命”。
《汉书·刑法志》也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说明禹时已开始大量运用刑罚手段。商代的刑罚记载略详于夏代,从古代文献、甲骨卜辞和青铜铭文的记载来看,已有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罚。商代是否存在一个文献所记载的“五刑”体系,学界仍有争议。然而,古代刑罚体系的五刑化显然受到了五行学说的影响当属无疑。
早期肉刑为主的五刑据文献记载,早在传说时代,“苗民弗用灵”,由其统治者仿效蚩尤重刑作“五虐之刑”,这可以说是五刑的最早记载。早期王权国家形成后,刑罚也开始逐渐正规起来,大禹时代就已经有了正式刑罚的雏形。《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这里的五刑一般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主要刑罚方式。除了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外,其它都是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肉刑。
后期自由刑为主的五刑西汉初文景帝时期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该五刑体系除了笞、杖刑是对人犯身体进行打击的身体刑外,残害身体的肉刑已经基本不复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为主,显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近现代刑法中的五刑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为我国靠前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彻底颠覆了延续上千年的传统刑制。它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大类,主刑仍分拘役、罚金等等五种,从刑分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尽管此后已无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从法定主刑来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民国成立以后,采用了经过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定名为《民国暂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民国刑法》颁布实施才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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