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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J.

[拼音]:Luoke

[外文]:John Locke (1632~1704)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出身于商人、律师和清 家庭。1667年开始结识阿什利勋爵,即后来成为辉格党领袖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并任其顾问,1683年追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著有《 论两篇》(1690)。书中驳斥了英国保王派R.菲尔默(1588~1653)鼓吹的君权神授论,并系统地阐述了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为资产阶级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提出理论根据。

洛克认为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处于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同时自然法也教导他们不应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这种自然法反映人的理性,旨在维护和平和人类。但这种自然状态有缺陷,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侵犯;每个人虽然拥有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为此,人们相互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在建立国家以后,人们仍享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也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人们放弃给国家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

关于国家分权问题,洛克提出立法权和执行权(行 )的分立,没有提出司法权的分立,并认为对外权和执行权是难分的。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是较高的、神圣的、不可变动的权力,如果没有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针对当时英国情况而论,他所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就是分别指国会和英王;他主张两权分立,立法权高于行 ,就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他曾有力地抨击了 ,认为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还不如说是“奴隶”;尽管君主允许臣民诉诸法律并由法官解决争端,但这只不过是君主让那些为他作苦工的牲畜不要相互伤害残杀,而不是出于爱护。

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尽管握有国家较高权力,但不能侵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它的权力不能超过人们放弃给国家的权利这一限度;立法权的较大范围也只能以“公众福利”为限,也就是行使除了保护以外别无其他目的的权力。他特别强调法治对保障人民权利的作用,强调 只应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这样才能使人民知道自己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同时把统治者的权力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洛克把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归纳为下列4点:

(1)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不论对富人与穷人,对权贵与平民都一视同仁;

(2)法律只有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

(3)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立法机关不应也不能将制定法律的权力出让给任何人。洛克讲过一句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并主张人民有权推翻暴政。洛克这些思想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在西方法学著作中,他和孟德斯鸠等人被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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